身體有過“小毛病”,買保險時可以不說嗎

相信很多對保險有過了解的朋友都知道,購買人身保險尤其是醫療險、重疾險等健康保險時有一個“如實告知”環節,且鑑於保險公司會對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進行評估,若覺得有問題或者患病風險較大,很可能拒保、加費、延期等,不少人就會問:


若知道有“甲狀腺結節”“乳腺結節”“肝炎”等“小毛病”,能不能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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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為了以後不必要的糾紛,儘量說!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身體有過“小毛病”,買保險時可以不說嗎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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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相信仔細觀察的朋友還會問:撐過兩年就能獲賠嗎?

上述《保險法》提到“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就是兩年不可抗辯條款),那是不是就意味著熬過兩年之後再申請理賠,就能拿到理賠款呢?

答案是:不一定!

可以看兩個具體案例:

1、2010年8月25日,陳先生為父親投保了8萬元身故保險和附加重大疾病險。並在“詢問事項”欄就病史、住院檢查和治療經歷等項目勾選為“否”。合同自2010年9月2日起生效。

2010年9月6日至2012年6月6日,陳先生父親因右肺腺癌先後9次入院治療。2012年9月11日,其以2012年3月28日的住院病歷為據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保險公司經調查發現,陳先生父親於2010年3月10日入院治療,被確認為“肝炎、肝硬化、原發性肝癌不除外”,因此保險公司於2012年9月17日以其投保前存在影響該公司承保決定的健康情況,而在投保時未書面告知為由,向陳先生父親送達解除保險合同並拒賠的通知,且獲得了法院支持。

2、王女士在2016年5月體檢發現自己有甲狀腺結節,TI-RADS分級4a。並於2016年7月購買了某重疾險產品。(單次賠付,且健康詢問中明確問到了甲狀腺結節相關問題)

王女士未告知甲狀腺結節,保險公司正常承保。2018年12月,王女士因乳腺癌伴淋巴結轉移就診申請理賠,該保險公司經調查核實確認該疾病符合重疾賠付條件,且合同生效已滿兩年,不再追究客戶甲狀腺結節事宜,給予正常理賠,合同終止。


身體有過“小毛病”,買保險時可以不說嗎


為什麼同樣是“未如實告知”,但有的賠了、有的沒賠呢?

根本問題就在於兩年不可抗辯條款適用的前提是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後新發生的保險事故,因此保險合同成立前已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不應賠償。


且對於案例2,之所以能拿到賠償是因為乳腺癌和甲狀腺結節無關,假如王女士在合同生效兩年後確診為甲狀腺癌,可能也拿不到理賠款。

所以,最穩妥的辦法肯定是“如實告知”!以免“聰明反被聰明誤,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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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對於很多人眼中的“小毛病”,保險公司在得知後會在核保時做出相應判斷:

1、標準體承保,也就是說保險公司覺得客戶的病史對其想買保險的承保影響不大,別人花多少錢能買多少保額,該客戶也可以花多少錢買多少保額。即便將來真在這一塊病了,保險公司也正常理賠。


2、加費承保,也就是說保險公司覺得客戶的病史對其想買保險的承保有一定影響,但風險嘛,可以接受,只不過鑑於該客戶將來可能發病的概率比其它人高,所以其需要繳納的保費也比其他人多一些。而對於保險公司這個決定,客戶可以選擇接受,也可以選擇拒絕。接受的話,雖然現在他需要繳的錢多,但將來萬一真病了,保險公司也是正常賠的。


身體有過“小毛病”,買保險時可以不說嗎


3、除外責任,和加費承保一樣,保險公司覺得客戶所告知的病史對其想投保的保險有影響,但整體健康風險可控,不過對於某些特定疾病不保!比如小A投保時說自己有甲狀腺結節,那麼核保結論可能就是“甲狀腺相關疾病除外”;小B投保時說自己有乳腺結節,那麼保險公司可能就會約定“乳腺相關疾病除外”。當然,若是萬一發生了其他疾病,保險公司還是會正常理賠的。


4、延期承保,也就是說根據客戶告知保險公司的一些情況,他們不能準確判斷其將來的疾病風險到底如何,現在不能決定賣不賣給他這份保險,需要觀察一段時間,待明確診斷後才能決定是否承保。比如小C剛因某疾病出院或者剛做完手術,那可能半年或一年之後再對他進行二次評估。


5、拒保,這是最壞的一個結果,就是說根據客戶所告知的情況,保險公司覺得其患病風險、死亡風險等都超過了可承受範圍,為了公司穩健經營和維護其它客戶的公平利益,決定不賣給他這份保險!也就是說花錢都買不到保險了……

綜上,即便如實告知了,也可能被正常承保,對吧?即便真的被加費了、被除外了、被延期了,那心裡也是踏實的,是吧?總好過“錢交了,可出事之後,保險公司不賠!以前交的保費也不退”,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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