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無生產日期,客服竟回覆:打包倉促忽略了,可申請退貨

疫情當前

口罩質量事關生命健康

而口罩生產日期事關使用安全

有消費者投訴

自己買的口罩沒有生產日期

沒想到商家客服卻輕描淡寫:

可能是打包倉促忽略了

不滿意可以退貨

口罩無生產日期,客服竟回覆:打包倉促忽略了,可申請退貨

01 消費者投訴稱

花200多元購買的

一次性口罩無生產日期

《中國消費者報》近日接到北京消費者段先生投訴,稱自己2月底在The Green Party官方微信公眾號(The Green Party家居生活館)購買了兩盒一次性口罩,收到貨後把包裝盒的裡裡外外都翻看了一遍,卻始終都沒有找到“生產日期”,“最基本的信息都沒有,真讓人生氣!”

口罩無生產日期,客服竟回覆:打包倉促忽略了,可申請退貨

段先生向記者提供的截圖信息顯示,“一次性口罩”下單時間是2月26日,價格為105元一盒,每盒50個,兩盒合計210元。口罩為預售商品,3月16日後發貨。

口罩無生產日期,客服竟回覆:打包倉促忽略了,可申請退貨

3月21日,段先生收到了口罩。段先生仔細檢查了外包裝,注意到外包裝的生產日期項中標明“見噴碼”,但他查看內外包裝都沒有找到噴碼。“盒子裡有一個合格證,合格證上標的是‘生產日期見外包裝’,但是

無論裡外包裝都壓根沒有看到生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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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客服回覆

是打包倉促忽略了

不滿意可以退貨

“我馬上通過微信向The Green Party家居生活館客服詢問是怎麼回事兒,客服卻只是回覆:不滿意可以退。”段先生向記者表示,他認為這不是退貨的事兒,疫情期間,口罩是與消費者生命健康息息相關的商品,卻連最基本的生產日期都沒有,這怎麼能讓消費者放心使用呢,商家必須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

口罩無生產日期,客服竟回覆:打包倉促忽略了,可申請退貨

在段先生的繼續追問下,客服又解釋稱,生產批號就是生產日期。段先生表示對此不認同,客服又解釋:“倉庫打包倉促,可能有遺漏的,如果不放心,可以申請退貨退款。

口罩無生產日期,客服竟回覆:打包倉促忽略了,可申請退貨

段先生向《中國消費者報》表示,他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向商家主張“退一賠三”但對方仍一直表示只能作退貨處理。“我希望通過自己的維權行為讓商家知道,這種事情不是小事兒。”

3月25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在黑貓投訴上也看到了一起針對The Green Party家居生活館的類似投訴。一位消費者投訴稱,他在The Green Party家居生活館買到的口罩沒有生產日期、質量合格證。記者注意到,該消費者要求退貨退款並退返運費,遭到客服拒絕,稱“屬於個人原因退貨,應自行承擔運費”。

口罩無生產日期,客服竟回覆:打包倉促忽略了,可申請退貨

3月25日,記者在知乎平臺搜索發現,有網友專門建了貼吧,諮詢“the green party口罩有人買過嗎?靠譜嗎?”有消費者反饋,自己在The Green Party家居生活館購買了一次性口罩,質量很差,很容易就脫落了,並表示一直聯繫不到客服。

口罩無生產日期,客服竟回覆:打包倉促忽略了,可申請退貨

口罩無生產日期,客服竟回覆:打包倉促忽略了,可申請退貨

針對上述投訴,記者分別通過The Green Party微信客服及官方微博留言聯繫採訪,但截至發稿時均未收到回覆。

記者瞭解到The Green Party(TGP)品牌是杭州弘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家居品牌,該公司旗下有百餘家連鎖門店。

記者在該口罩商品外包裝上看到,製造商為東莞市凱醫科技有限公司,登陸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發現,該公司成立日期為2020年2月20日,經營範圍包括,設計、研發、產銷、加工:日用口罩(非醫用)、第二類醫療器械。

口罩無生產日期,客服竟回覆:打包倉促忽略了,可申請退貨

記者在企查查等平臺,未能搜索到該企業的聯繫方式。

03

網絡平臺

不少消費者投訴

口罩無生產日期問題

多地藥店因銷售無生產日期口罩受罰

3月27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在百度平臺輸入“口罩無生產日期 投訴”關鍵詞,結果顯示有271萬餘個頁面。

口罩無生產日期,客服竟回覆:打包倉促忽略了,可申請退貨

記者還注意到,疫情發生以來,多地商家因銷售無生產日期口罩受處罰。

如據安徽網報道,3月11日,合肥市廬陽區逍遙津市場監管所向轄區福康大藥房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藥房因銷售無生產日期、保質期口罩被罰沒5661元。經查,該藥房於1月27日以2萬元的價格從個人處進貨兩種規格的涉案口罩2000只,在經營現場共銷售了1134只收款13863元,獲利1503元。經發函涉案口罩生產廠家江蘇創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常州市武進區市場監管局協查,涉案口罩生產廠家因經營不善已於2018年停產停售,目前處於破產清算階段,市場上出現的該廠生產的口罩均為2018年前後通過不正常渠道流出。

處罰決定書指出,涉案口罩包裝標識未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有效期)等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消費者難以判斷商品的真實使用期限,容易誤導消費者購買到使用期限較短或超過使用期限的商品,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違反了《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

04

法律人士認為

商品未標生產日期

違反《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

銷售無生產日期商品

可認定為欺詐

消費者可主張三倍賠償

“口罩無生產日期可不是小事兒!”北京市九洲律師事務所彭科律師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採訪時分析指出,根據《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限期使用的產品必須標註生產日期。口罩作為一個消耗品,是必須要在一定的期限內使用才能保證使用者的安全,因此必須標示生產日期,否則屬於違法行為。

針對消費者的維權行為,彭科指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

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口罩未標示生產日期,不符合質量要求,這一問題很容易識別,商家卻仍向消費者進行銷售,可認定為有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向商家主張懲罰性賠償。

彭科律師表示,在疫情期間,口罩廠商生產、銷售質量合格、讓消費者放心使用的口罩,保障消費者的使用健康,這是經營者法定的義務,也是應盡的社會責任。口罩廠商應該嚴格把住口罩質量關,對問題產品及時召回,做好售後服務,這才能真正贏得消費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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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李曉雨

監製/何永鵬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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