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研究】問責的出發點是什麼——健全配套制度推動精準規範問責

“去年下半年,我們在脫貧攻堅檢查中發現,有個縣問責方面立案90多件,但看了案卷發現,幾乎全是當事人因違反工作紀律被追究了直接責任,根本不算問責。”說起這件事,這位紀委的幹部滿臉透著無奈。

不只是把追責當問責,記者在採訪中還了解到,有的地方不分青紅皂白,大到招商引資、項目落地、工程建設,小到上班遲到、工作時間網購、違章操作等業務工作上的違規問題,都開出問責的“藥方”,而且還往黨內問責上靠,似乎只有這樣才算“講政治”“站位高”“問責嚴”。

那麼,為何會出現用問責代替紀律處分等現象?從採訪的情況看,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些幹部沒有弄清楚問責究竟是什麼。

在我國,黨領導一切。黨的領導是具體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黨的領導幹部既要抓好職責範圍內的業務工作,落實好黨中央決策部署,又要以高標準嚴要求抓好隊伍管住人。問責,問的就是領導幹部在黨的建設、黨的事業中承擔的政治責任,不是個人違紀的直接責任,也不是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責任。

“比如,對防汛抗旱工作要求部署檢查,如果領導幹部沒部署,或者只是泛泛地表態,部署工作沒有針對性,或者只部署不檢查,導致防汛抗旱工作出了問題,如果進行責任倒查,應該黨內問責。如果該部署的都部署了,也作了相應的跟進檢查等工作,但下面在某個工作環節出現失誤,導致問題發生,應該行政問責。”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紀檢監察組副組長王奕輝舉例說,兩種問責在對象、情形等方面各有側重,相輔相成。

新修訂的問責條例將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職責範圍內發生嚴重事故事件,以及在涉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寫入問責情形。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黨風政風監督室副主任梁鈉看來,“這既是對問責情形的豐富細化,也體現了黨政同責的要求”。那麼,黨政同責是不是意味著黨內問責和行政問責可以相互替代?答案是否定的。梁鈉解釋,黨政同責是指無論是黨委還是政府部門,在某些工作中都同樣承擔職責,出了問題都要被問責,而不是彼此替代。

不難看出,問責實際上有著嚴格的適用情形、對象範圍,不能用黨內問責代替紀律處分或行政問責,實踐中必須精準規範使用,把“板子”打準打實、打得適度,維護問責的嚴肅性和公信力。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新修訂的問責條例是黨內問責的基礎性法規,也是推動問責精準規範的重要保障。採訪中,不少幹部表示,相比2016年的問責條例,新修訂的問責條例在情形劃分上更細,“過去判斷一些問責案件符合哪種情形比較模糊,現在一細化就好多了”。更讓一些幹部稱道的是,新修訂的問責條例專門增寫有關問責啟動、調查的規定,為問責的精準規範提供了程序上的保證。

“以前,開展問責不像辦案那麼規範具體,個別地方調查報告有時就是兩三個調查人員完成,基本上交了報告、有領導籤批就可以,時限上也沒要求。”江蘇省紀委監委黨風政風監督室副主任王洪連表示,現在從承辦部門啟動問責、開展調查,到後續每一步都要報告進展,集體討論,領導審批。比如,對同級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啟動問責調查,需要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准,調查中遇到一些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彙報,最後形成問責建議後還要報經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准。又如,查明問題後要撰寫事實材料,和調查對象見面,使用規範的文書格式,不再是交個報告就完事。

獨木難成林。把問責條例的制度剛性立起來,實現精準問責、規範問責,還要輔以相關配套制度。在江蘇省南京市紀委監委,通過黨風政風監督室、監督檢查室、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等部門會商會審、集體研判,對問責依據、尺度把握、問責格次等提出規範性建議,很好地防止了問責畸輕畸重。江蘇省泰州市通過“兩個責任”信息管理平臺,支撐履責記實制度的實施。打開平臺,該市每位領導幹部的責任清單及履責記錄一目瞭然,有的還配有圖片。“如果要問責,要找準對象、界定責任,這就是證據。”該市紀委監委黨風政風監督室主任彭飛說。

【調查研究】問責的出發點是什麼——健全配套制度推動精準規範問責

【調查研究】問責的出發點是什麼——健全配套制度推動精準規範問責

圖為江蘇省泰興經濟開發區整治前的汙泥堆存場。上圖為經過處置汙泥、場地修復,原汙泥堆存場地的土壤已達到功能區要求。

問責是手段,不是目的,激發責任擔當、推動工作落實才是問責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但現實中,只問責不整改,或者把問責當作整改的現象依然存在,不僅使問責偏離目的、失去意義,問題也並未得到解決。事實上,一紙問責決定的下發、宣佈,並非問責終點。做好問責“後半篇文章”,讓被問責幹部重拾責任、擔當作為,讓存在的問題得到整改,才能體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走在江蘇省泰興經濟開發區的長江邊上,初春的這裡已有些許暖意,小樹在陽光呵護下茁壯成長,偶爾有鳥兒駐足,像是在欣賞“唯見長江天際流”的美景。然而誰能想到,就在一年多前,這附近竟有一個汙泥堆存場,裡面的汙泥發黑,發出難聞的惡臭,令當地群眾叫苦不堪。

轉變,始於一次問責。2018年6月,該問題被曝光後,時任泰興市委副書記、泰興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張坤被問責,受到黨內警告處分。之後他深刻反省,認清錯誤,全身心投入到整改中,帶領當地幹部群眾共清理固體廢物近6萬噸,同時建立沿江生態廊道,實行江堤改造、種植土覆土、綠化種植和內河水系溝通等工程,促使當地生態得到修復,水質達到二類以上。

正是由於在影響期內能認識錯誤、積極工作,特別是在固體廢物清理及生態修復工作上表現突出,影響期滿後經嚴格考察,張坤當選泰興市副市長,代理市長職務,今年1月當選泰興市長。

張坤的故事告訴我們,問責是一項系統工程,只有圍繞責任形成“失責-問責-省責-擔責”的正向循環,才能避免把問責僅當作一種懲處而“一問了之”,才能彰顯問責的初心,釋放問責的巨大潛力。在記者採訪過的不少地方,包括問責決定執行、以案促改、對被問責幹部的跟蹤回訪等制度已經建立。而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幹部,符合條件的,則按照有關規定正常使用。目前,不少省市已專門出臺這方面制度。2019年9月,遼寧省印發《受處理處分領導幹部重新任用或者提拔使用辦法(試行)》。辦法明確“可以重新任用或者提拔使用”“重新任用或者提拔使用應當從嚴把握”“一般不予重新任用或者提拔使用”3個方面12種具體情形,還明確各級黨委(黨組)是受處理處分領導幹部重新任用或者提拔使用的責任主體,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在同級黨委(黨組)領導下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本文刊載於2020年第6期《中國紀檢監察》,作者:白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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