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战法必本于政胜,缘法而治、全民皆兵、一民于战

话说,商鞅变法是直接让秦国崛起乃至称霸天下的先决条件,历经20年的两次变法,不仅让秦国夺回了之前被魏国占领的河西之地,还一举改变了战国七雄格局。他的变法主张有四,为统一而战;农、战并重;战法必本于政胜;正确的战略。今天笔者来具体聊聊政治对战争的保障。

商鞅变法,战法必本于政胜,缘法而治、全民皆兵、一民于战

战争产生于政治,政治对战争胜负起决定作用。商鞅虽然还未能从理论上认识到战争与政治的辩证关系,但他已经认识到“战法必本于政胜”,认为要取得对外战争的胜利,首先要搞好国内的政治。商鞅所谓的“政胜”,即保证战争胜利的政治条件,主要有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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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缘法而治。

为了保证战争胜利,首先必须能确实控制全国民众,使其绝对服从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命令。因而,商鞅赋予政治的第一个职能,就是“缘法而治”,即实行法治。商鞅说:“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本不坚,则民如飞鸟禽兽,其孰能制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遏制)民以法,而民、地作(得)矣。”为做到令出必行、禁出必止,商鞅规定了严酷的刑罚,使“民莫敢议令,”“有敢剟(duō多,删改)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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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举国而责之于兵。

为了保证战争胜利,最重要的是必须有足够的军队和充裕的兵源。因而商鞅赋予政治的第二个职能,就是实行全民当兵的兵役制度。商鞅认为,“圣王见王之致于兵也(王业成就于兵强),故举国而责之于兵(要求全国民众都当兵)”,所以商鞅特别重视户籍制度。据《文献通考·兵考一》说:“及孝公用商鞅,定变法之令,令民什伍……凡民二十三,附之畴官,给郡县一月而更,谓之卒。复给中都一岁,谓正卒。复戍边一岁,谓戍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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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于这种严密的户籍制度和全民当兵的兵役制度,才保证了秦国有充裕的兵源,使秦军高达“带甲之士百万”。在我国古代军事史上,第一个提出并实行全国适龄民众都要服兵役的动员制度的军事家就是商鞅。这一制度对我国军制史的发展影响极大,几乎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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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民于战。

为了保证战争胜利,最主要的必须使军队经常保持勇敢杀敌的高昂士气。因而商鞅赋予政治的第三个职能是“一民于战”,即用法律、制度来培养和巩固全民重战的精神。商鞅说:“民勇者战胜,民不勇战败。能一民于战者,民勇;不能一民于战者,民不勇”;“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则可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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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一民于战?商鞅认为:“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则兵无敌矣。”所以商鞅实行了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军功爵制度,使“利禄官爵搏(zhuān专)出于兵无所异施”,不论何人,要想得到官爵利禄,只有在战场上立功,别无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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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还对于军功的晋级加赏办法以及户口登记、攻城和野战立功的标准、考核方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与赏伴随而行的则是重刑。商鞅认为:“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立约也。”例如他规定,攻城时突击队员(陷队之士)十八人编为一组,能拼命奋战完成任务,则每人赐爵一级,战死者由家中一人继承爵位;但如不肯拼死奋战,则斩首;逃避战斗,则处以当众车裂之刑。商鞅就是用赏刑两手使全民重战从而提高军队战斗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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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他稍后一点的荀况曾对齐、魏、秦三个大国的制度及战斗力进行评论,认为:崇尚个人技击的齐军,能“事小敌”;实行“武卒”职业兵制度的魏军,“数年而衰”;只有用赏刑两手“使天下之民,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的秦军,才最有战斗力。他说:“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遇秦之锐士……有遇之者,若以焦熬投石焉”,必然溃败。这一评价基本上是符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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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故秦事故,新民作本。

为了保证战争胜利,除了要有大量从事战斗的军队以外,还必须有大量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大军。因而商鞅赋予政治的第四个职能,就是招引三晋民众来秦,实行“故秦事故,新民作本”的政策。商鞅根据当时秦国地广人稀、三晋土狭民众的情况,用“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的优厚条件,招诱三晋的民众来秦务农。他认为这样将使“山东之民无不西者”,百万之众的人民离开了三晋,“其损敌也与战实同,而秦得之以为粟”,这是对农、战两利之计。这一政策,对秦国当时和后来的战争,都起过积极的作用,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和军事制度,也有一定的影响。

如何看待商鞅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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