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寶?不不不,這是打擊老賴的支付“令”!

近日,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就一起民間借貸案件,發出該院首個“支付令”,極大縮短訴訟流程,高效保障當事人權益。

案情回顧

2019年10月,李某向趙某借款6萬元,還款800元后,經趙某多次催要,其餘59200元欠款李某卻始終分文未付。無奈下,趙某訴至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在瞭解到案件情況後,經承辦法官研判,二人債權債務關係明確,認為趙某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在向詳細解釋支付令的適用條件和相比於訴訟程序的優劣之後,趙某選擇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那“支付令”到底是什麼?

有什麼顯著優勢呢?

支付令有如下三方面的顯著優勢:

第一費用低,支付令的申請費用僅為訴訟受理費用的三分之一,可以大大節省當事人的案件支出。

第二期限短,人民法院五日內通知是否受理,十五日內做出裁定,被申請人無異議即可生效,有效降低當事人的時間成本。

第三程序簡便,主審法官與債權人債務人核實債權債務的的真實性後,不需要經過開庭審理,確定滿足條件後即可簽發支付令,省去了普通訴訟需要進行送達、舉證、調解、開庭、宣判和申請執行等法律步驟,節省了申請人的時間和精力,真正實現了讓群眾少跑路的司法為民宗旨。

相關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二百一十五條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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