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不不不,这是打击老赖的支付“令”!

近日,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就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发出该院首个“支付令”,极大缩短诉讼流程,高效保障当事人权益。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李某向赵某借款6万元,还款800元后,经赵某多次催要,其余59200元欠款李某却始终分文未付。无奈下,赵某诉至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到案件情况后,经承办法官研判,二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认为赵某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向详细解释支付令的适用条件和相比于诉讼程序的优劣之后,赵某选择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那“支付令”到底是什么?

有什么显著优势呢?

支付令有如下三方面的显著优势:

第一费用低,支付令的申请费用仅为诉讼受理费用的三分之一,可以大大节省当事人的案件支出。

第二期限短,人民法院五日内通知是否受理,十五日内做出裁定,被申请人无异议即可生效,有效降低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第三程序简便,主审法官与债权人债务人核实债权债务的的真实性后,不需要经过开庭审理,确定满足条件后即可签发支付令,省去了普通诉讼需要进行送达、举证、调解、开庭、宣判和申请执行等法律步骤,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真正实现了让群众少跑路的司法为民宗旨。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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