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床”住院欲索賠,法院查明判駁回

赫章一女子與他人發生糾紛摔倒受傷,住院期間“掛床”(即未實際住院)7日,在訴至法院索賠時,法院僅支持實際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等費用3036.53元,其“掛床”期間的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3929.96元未得到法院支持。

“掛床”住院欲索賠,法院查明判駁回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蔡某的父親因涉嫌殺害被告周某的丈夫而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不久,蔡某到其父親家,將其父親餵養的豬攆走。周某認為蔡某是在轉移其父親的財產,便阻止蔡某,因此雙方發生糾紛。抓扯過程中,周某見蔡某拿手機對其拍攝,遂上前強行搶奪蔡某的手機,導致蔡某摔倒受傷,隨後周某又摔砸蔡某的手機,將手機砸壞。蔡某摔傷後,到赫章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

另查明,原告2018年9月11日入院,9月21日出院,原告住院期間的用藥清單顯示原告從9月15日起就未用藥,病歷中也沒有醫囑記錄,其床位一直空著至2018年9月21日。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及財產損失。周某與蔡某抓扯過程中,強行搶奪摔砸蔡某的手機,並將手機砸壞,且因周某的強行搶奪行為導致蔡某摔倒受傷,周某應當依法對蔡某的人身、財產損害承擔侵權責任。對蔡某主張按住院11日計算賠償相關費用,經查,雖然住院病歷中的《住院病案首頁》顯示住院11日,但從完整的病歷資料可以看出,蔡某實際住院治療才4日,另7日床位一直空著,病歷中也沒有該7日的醫囑記錄,因此,該7日視為“掛床”住院,對其間產生的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不予支持。

據此,該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宣判後,周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掛床”住院欲索賠,法院查明判駁回

校對:李劍

審核:鄒錦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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