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掛床”住院 不合理費用自行買單

湖南法院網訊 2018年11月28日16時25分許,被告郭某駕駛轎車與原告張某駕駛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張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當日原告張某被送往韶山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6天,經診斷,原告傷情為:1、右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2、多處皮膚擦傷及軟組織挫傷。原告於2018年11月28日至2018年12月4日在韶山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6天,2018年12月4日轉入江南醫院繼續住院治療至2019年6月11日,此期間為189天,2019年2月13日至6月11日共計118天,江南醫院對原告張某基本上未進行必要的醫療檢查和治療。

庭審中,雙方就張某的住院天數產生爭議,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費用單據顯示,2019年2月13日至6月11日共計118天,江南醫院對原告張某基本上未進行必要的醫療檢查和治療,不應計算為住院,住院期間為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2月12日,共77天。最終,法院對張某不合理住院期間所產生的費用不予支持。

法官後語:掛床住院現象是指患者已經不需要繼續治療應當出院卻故意留院,不辦理出院手續的現象。這種現象在交通事故糾紛中時有出現。患者為了得到更多的賠償,採取掛床的方式擴大自身的損失,由此產生的床位費和因住院所衍生的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項目的損失數額必然增加,無疑加重了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受害人則有可能通過這種方式獲得更大的利益。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掛床治療行為人為造成了有限社會資源的浪費,既不道德,又與現代社會通行價值判斷標準相背離,且違反法律規定,受害人因掛床治療而擴大的損失應自行負責,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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