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違規被撞身亡,官方判定行人全責,那麼我方不出於人道主義不賠償,算不算違法?

咻吡咻吡yeah


很糾結的問題對吧?

為什麼機動車無責還要賠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我暈,還是要部分賠償!

根據《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時,保險公司也要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所謂的無責賠償。

賠付多少?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4.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好了好了,保險公司賠償,貌似和自己無關?

對不起,還有人道主義賠償。

我們國家人口眾多,人員素質不一,接受教育程度不同,進而基本法制觀念也不同。

多少起血淋淋的教訓卻仍然驚醒不了一些迷茫的人,好像這一個個鮮活生命的逝去都是別人的事情,與自己無關!

於是乎,該咋咋地,反正你不敢撞我。

就這樣,駕駛人彷彿穿行在槍林彈雨中,危險無時不在!

可有一點:當我們坐在駕駛位上,對這些陋習深惡痛絕,一下車,卻又成為其中一員!

前幾年,國家有類似於《撞死白撞》的規定,可實行不下去,其中原因不細明表。

其實換位思考,做為交通參與者,駕駛員一方不願讓自己有更大損失,畢竟賺錢不易。

傷者方肯定會千方百計得到更多賠償,啥叫合理?沒聽說過!

矛盾的焦點就在於此!

那麼駕駛方變成了傷者哩?怕也一樣吧。

呵呵,人性無處不在,卻無時不變!

你不出於人道對全責方進行賠償,當然不能隨便說違法,這個問題只有法院來判定,需要賠償多少也是法官裁決。

最終,仍然需要大環境和法律法規的健全才能讓我們全部的交通參與者在公平公正,良好的秩序中詮釋人道主義精神!


十八子聊娛樂


你好,從你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你把行人撞亡,交警部門出具了行人負全責的認定書,你的疑惑是自己要不要賠償這個問題。我主要從三個方面來為你進行解答

行人怎麼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62條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63條規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座道路上的一些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你自己要清楚行人在事故中實施了什麼行為,比如駕車逆行、闖紅燈、翻越護欄等等行為,這你的完全清楚,到了法庭上你可以以此抗辯。

發生事故怎麼賠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你要清楚行人是不是故意碰撞你的車,如果是行人故意碰撞,那麼你可以一毛錢不賠償,當然出於人道主義你可以適當給點。如果行人不是故意碰撞你的車,那麼你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這個責任總數是多方面綜合計算的。

主要證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並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在法庭上你可以出具交警給你的事故認定書作為你最主要的責任,當然這個認定書不能是偽造、行賄等得來的,認定書是最主要的證據,有其他證據比如現場照片、證人證言等證據進行補強也是必要的。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生而為人,務必善良


喬也法律


你如果不賠的話,那你就是違法。

因為這裡涉及一個10%的無責任賠償,意思就是機動車和行人發生事故時,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因為說機動車駕駛員並沒有過錯,所以很多人都管他叫無責任賠償。指定這個無責任賠償其實是處於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也就是人道主義的需要;在發生事故時,法律一般會認定行人是弱勢群體,所以就有了這個對駕駛員不人道的“人道主義無責任賠償”。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雖然這部分是有保險公司保底的,但是超出的範圍還得是機動車駕駛員買單;所以這個人道是對行人人道,而對於無過錯的駕駛員一方來說,是極為不人道的。但是理解起來也很簡單,法律的第一要務是維持穩定;所以這判罰標準也是為了穩定,機動車終究有保險,讓機動車駕駛員背黑鍋也無可厚非(犧牲小部分人的利益來保證大多數人的利益)。

現在一些的政策其實都是一個目的:給機動車駕駛員認親爹;我曾經不止一次告訴我的學員:上路之後要記住一件事,那就是路上能喘氣的,只要不是你親媽那就是你親爹,記住這一點保你一輩子不出事。

像是禮讓行人就有點懶政的意思,五六百米就是一個紅綠燈路口;中間再來兩個禮讓行人,這個汽車就不用走了,就別談什麼通行效率了。我感覺禮讓行人其實目的就是罰款,因為這個政策並沒有考慮過駕駛員的感受和行人的安全;把行人的安全交給未知的素質,這就是對行人的犯罪,這裡我比較推薦多安裝幾個紅綠燈,這樣罰款數目比較可觀。

回頭說這個無責任賠償都是認知的問題,所有的人都認為行人是弱勢群體,所以政策都是偏向行人的,這也從一方面助長了行人不守規矩的風氣;不過從維穩的角度上來講,只承擔10%的無責任賠償比強制性承擔100%的無責任賠償還要強一點,我們駕駛員還可以接受。


無雙談車


如果從題目描述來看,既然是行人全責,題主一方不賠償肯定是不違法的。只是道交法裡還有無過錯賠償的規定而已。

首先交通事故賠償是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基礎。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會認定各方的責任,在此基礎上才是各方的賠償責任問題。基於題目描述,雖然行人身亡,但行人全責,那麼機動車一方基本上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甚至可以要求行人賠償車損。

其次題主的問題主要是因為道交法裡還有機動車無過錯責任賠償的規定。以往的規定裡,天然地認為機動車是強勢一方,而行人是弱勢一方。所以規定機動車即使無責任,也要賠償行人10%的責任。

只是最近這些年的判例裡已經逐漸不再堅持這一點。行人如果闖紅燈造成自身傷害的,強制機動車承擔責任就有些說不過去了。


律師獨角獸


違法,這個自然談不上。

這是屬於磋商階段,是否需要賠償,以及賠償的比例或金額,這個最後是可以通過司法機關來認定。若法院判決賠償,則負有賠償義務,不履行法院判決,則將被強制執行。若法院判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則不需要賠償。

這是行人違反交通規則導致事故產生,並非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產生事故,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一個特殊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無過錯10%賠償責任規定,是否合理這個就不進行討論,但目前這是有效的法律規定,則有可能被法院所適用。既然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就不排除對方可能提起訴訟要求索賠,並最後獲得支持!


葉律師


社會的進步就是都要守規矩。沒規矩不成方圓,有多少違規的人或事給別人帶來了,危險或者人身傷害以及財產的損失。規矩就是規矩,法律就是法律,什麼叫弱勢群體難道開車的就該死嗎?想想吧別老拿人道主意為不守規矩的人去開脫。無證的兩輪三輪電動車以盈利為目的的,在公路上橫衝直撞,不守規矩的人出了事就弱勢群體。被坑的司機活該啊!提議搞這些職業的快遞,外賣等等盈利為目的兩三輪都要像汽車一樣保個強制保險!對行人,機動車也有個保障。別掙了錢都揣兜裡,違規不要命的掙錢,讓別人為你的醫藥費喪葬費埋單倒黴。


SUV專業隔音降噪


我不知道這個寫文章的人是出於什麼心態。當今為什麼違法的這麼多,就是你們這些所謂的人道主義太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違法就是違法,難道違法還有強弱之分嗎?難道說弱者違法就可從輕?就不該承擔應有後果嗎?你說斑馬線內外的取證例子,你把交警就當成弱智了。你又舉例老人走在馬路上的問題,你把司機都當成壞人了。中國之大,人口之多,嚴格執法,敢於執法,將給社會秩序帶來積極的正面影響。為交警點贊!為你們敢於執法點贊!!!


路遙161427596


由於題目表述簡單,沒有更具體的情況,所以我根據實際列了幾種情況,供參考。

我認為,即使認定為行人全責,一般情況下是要賠償的,這個不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賠償,而是法律規定必須要賠。當然,不用賠的情況也有,請看下面的分析:

在分析前,先看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種情形:車方購置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即使行人全責,由保險公司在限額範圍內賠償。具體數額是多少我忘記了,應該有好幾萬的。

第二種情形:車方沒有有效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這種情形比較複雜,根據法院的裁判觀點,車輛上路是必須購買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沒有購買的話,車方應承擔交強險項下的賠償責任。即車方替保險公司賠行人。


第三種情形:行人故意用血肉之軀去碰撞機動車的鋼鐵之軀。俗稱“碰瓷”(其實我覺得“碰鐵”再切合實際),只有這種情形機動車是不用賠的。但題目說行人身亡了,那就很難調查行人是否故意去碰撞機動車。因此,在案件的處理時很大概率是引用上面引用的條款第一款第(二)點,即使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也要承擔百分之十以下的賠償責任。

以上。


(專注法律,熱心公益,和衷共濟,歡迎關注)


和衷法雨


別認死理,掏點錢吧。不管怎樣到底是一條人命沒了。以後注意點,這種事還是可以必免的。正當防衛都必須判有過當二字,演變成故意。你掏點小錢還是合算的。


暮鼓邦基固晨鐘警世塵


支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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