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外臨時工沒有精神文明獎?只有“在崗、在編”人員才能發放?

精神文明獎是為數不多的,機關事業人員可以享受的獎金,而且可以每年都有。按照《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建設及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規定,文明單位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酌情予以適當的物質獎勵。根據這一規定,單位或者地方政府,會按照當地財力狀況,給機關事業人員發放一定數額的精神文明獎。可以每年一次性發放,也可以按季度或者半年發放一次,形式不拘,數額也有多有少,具體按照實際情況酌情發放。

編外臨時工沒有精神文明獎?只有“在崗、在編”人員才能發放?


精神文明獎發放的範圍沒有嚴格的規定,按道理講,全體職工,包括正式職工、合同工臨時工,只要為單位建設出了力的,都可以列在發放的範圍。因而公益性崗位人員也在發放範圍,這一點並不違背哪一條制度或者規定。但是,在實際發放過程中,由於財政資金困難,很難實現所有人一碗水端平,按同一標準發放。有的地方是在編在崗的職工才可以享受,管理人員、領導幹部、高職稱人員標準高,一般人員標準低;有的地方是在編在崗職工發放的標準高,臨時工、合同工等編外人員減額髮放,發放的標準可能是正式職工的一半,甚至更少;有的地方將退休人員同樣納入發放範圍,有的卻將退休人員排除在外,強調“在崗”人員才能發放。

編外臨時工沒有精神文明獎?只有“在崗、在編”人員才能發放?


精神文明獎發放的規定和標準、數額、人員範圍等,都是單位或者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的,而且發放的資金來源也是自行籌措的,因而單位或者當地政府,有很大的自主權。在這種情況下,編外人員、退休人員如果沒有列入發放範圍,很難找到正當的理由,維護自己的權益,要求單位或者地方政府發放。只要發放的程序是合法的,發放的標準、人員範圍等是通過集體研究通過的,是會議決議或者以正式文件做出明確規定,在某一群體內符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這種做法就是合規的,未被列入發放範圍的編外人員、退休職工,很難能找到合適的途徑,反應自己的訴求,強制性要求單位或者當地政府將自己列入到發放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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