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临时工没有精神文明奖?只有“在岗、在编”人员才能发放?

精神文明奖是为数不多的,机关事业人员可以享受的奖金,而且可以每年都有。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文明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酌情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根据这一规定,单位或者地方政府,会按照当地财力状况,给机关事业人员发放一定数额的精神文明奖。可以每年一次性发放,也可以按季度或者半年发放一次,形式不拘,数额也有多有少,具体按照实际情况酌情发放。

编外临时工没有精神文明奖?只有“在岗、在编”人员才能发放?


精神文明奖发放的范围没有严格的规定,按道理讲,全体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只要为单位建设出了力的,都可以列在发放的范围。因而公益性岗位人员也在发放范围,这一点并不违背哪一条制度或者规定。但是,在实际发放过程中,由于财政资金困难,很难实现所有人一碗水端平,按同一标准发放。有的地方是在编在岗的职工才可以享受,管理人员、领导干部、高职称人员标准高,一般人员标准低;有的地方是在编在岗职工发放的标准高,临时工、合同工等编外人员减额发放,发放的标准可能是正式职工的一半,甚至更少;有的地方将退休人员同样纳入发放范围,有的却将退休人员排除在外,强调“在岗”人员才能发放。

编外临时工没有精神文明奖?只有“在岗、在编”人员才能发放?


精神文明奖发放的规定和标准、数额、人员范围等,都是单位或者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的,而且发放的资金来源也是自行筹措的,因而单位或者当地政府,有很大的自主权。在这种情况下,编外人员、退休人员如果没有列入发放范围,很难找到正当的理由,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单位或者地方政府发放。只要发放的程序是合法的,发放的标准、人员范围等是通过集体研究通过的,是会议决议或者以正式文件做出明确规定,在某一群体内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这种做法就是合规的,未被列入发放范围的编外人员、退休职工,很难能找到合适的途径,反应自己的诉求,强制性要求单位或者当地政府将自己列入到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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