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二十二條

【法律條文】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在我國有很多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天生的智力發育不完全、後天的疾病等。民法總則規定這一條,是將保護這一部分群體的合法利益置於交易安全之前,體現了保障人權的理念。

然而這一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需要經過法院的審理,符合要求的才能被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此之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或取消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相關案例】

裁判要點:

申請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被申請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這需要通過司法鑑定來證明。

裁判文書:

申請人小袁與被申請人老袁宣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案的民事裁定書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蘇0106民特93號


申請人小袁。

被申請人老袁。

申請人小袁要求宣告被申請人老袁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小袁陳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系父子關係。老袁因交通事故受傷,南京建寧康復醫院診斷其為認知障礙,記憶力、計算力減退;南京東南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老袁因顱腦損傷遺留輕度智能損害,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現諸多事宜無法處理,為此提請法院認定被申請人老袁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院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老袁與申請人小袁系父子關係。

在本案審理中,本院委託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鑑定所對被申請人老袁是否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鑑定。鑑定機構向本院出具寧腦司鑑所【2016】精鑑字第519號鑑定意見書認為:2015年8月13日老袁因交通事故造成腦部受傷,診斷雙側額葉腦挫傷,右側頂硬膜下血腫等。本次精神檢查中,其表現反應遲鈍,對答隨意,記憶力、一般常識、計算能力等均較差,存在一定程度智能低下。韋氏成人智力測驗、臨床記憶量表及艾森克個性問卷因其難以理解題意,答非所問,測試結果難以評估。結合老袁既往受傷情況、社會功能狀況及本次檢查所見,診斷其系顱腦外傷致輕度智能損害,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本院認為,公民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依法申請認定公民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申請人老袁經鑑定機構鑑定系顱腦外傷致輕度智能損害,評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該鑑定意見的做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對該鑑定意見予以採納。申請人小袁作為被申請人老袁的兒子,申請認定老袁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身份和理由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故申請人小袁現請求指定監護人不具備相應條件,本案中不予處理。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宣告被申請人老袁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