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滿足這種情形,已生效的判決照樣可以撤銷

【滿足這種情形,已生效的判決照樣可以撤銷!】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在並不知情的情況下,喪失了實體權利,例如:房屋買賣中,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訴訟,而與該房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卻不知情,導致其未參與訴訟,該房卻被判給了他人,這種情況,該如何救濟呢?新名詞:第三人撤銷之訴。即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一、需為本案第三人法律術語中,第三人分為有獨三和無獨三。有獨三: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無獨三: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二、不知情需符合法定標準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指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二)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三)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四)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三、該向哪個法院何時提起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注意此處的“六個月”性質上屬於法定不變期間,即不適用訴訟時效關於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四、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可中止原則上,不中止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而法院經審查認為第三人的訴訟請求確有理由,且其已提供充分、有效擔保的,可依第三人申請裁定在其請求撤銷或變更範圍內中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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