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留票”退出历史舞台,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收专票了

“滞留票”退出历史舞台,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收专票了


政策解读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关键点】:小规模纳税人 取消发票认证期限

“滞留票”退出历史舞台,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收专票了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是不是可以收专票,一直是理论界跟实务界争论的焦点。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推出,小规模纳税人是不是可以收专票又一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小编今天就从正反两方观点出发,来说说这专票到底可不可以收。

正方观点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接受专票,无滞留风险,理由如下:

一、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公告的出台,取消了认证抵扣期限。

“滞留票”退出历史舞台,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收专票了

通过以上文件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是2017年1月1日之后的发票都可以认证,没有超期一说。同样也不会形成滞留票,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取消认证期限,也就是说不存在超期未认证的发票,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取消滞留票,或者说滞留的风险很低。

二、从老政策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属于不可以取得专票的情形,同样,财税2016年36号文第五十三条也没有列明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收取专票。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也同样可以说明问题,该规定中明确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换而言之,就是我们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收到的专票,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抵扣进项。也就是说,我们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接受专票,无滞留风险。

反方认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接受专票,存在滞留风险。

理由如下:

一、虽然政策中明确取消了进项认证抵扣期限,但是这里是针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并且迄今为止并没有任何一个文件说取消滞留票一说。

二、虽然政策中一直未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接受专票,但是从滞留票产生的原因中可以看出,小规模不能认证发票,确实是会形成滞留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接受专票的必要。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抵扣进项一说,也没有收取专票的必要性。

综上,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也没有必要接受专票,存在滞留风险。

以上只是从政策理论角度的分析,我们再来看看实务中各地12366的答复:

河北12366,建议小规模纳税人尽量不要接受专票。

新疆12366,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接受专票,税务局系统会有滞留票的提示,但是没有影响。

深圳12366,没有相关政策说不可以接受专票。

通过以上理论与实际的交锋,这个问题可谓是百家争鸣。在这里小编说说自己的观点,小编认为会形成滞留票这个观点应该是要取消掉的,理由如下:

(1)近年来,税局推行“放管服”,比如企税的相关相关优惠资料都是要留存备查的,也就是说企业要对自己的信息负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公告政策的发布,也进一步表明税局不再监控企业去及时认证发票这件事。

(2)对于企业来说:一般纳税人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对双方对于税额是没有影响的,税率不会降低,也没有更多的进项被抵扣。

(3)小规模纳税人如今都可以申请自开专票了,又没有发票认证期限,假如可以接受专票,小规模纳税人是不是离可以正常认证抵扣发票不远了呢?(该观点只是小编的大胆猜测以及对未来的期望,话说,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真的是在一步步向一般纳税人靠近呢!)

(4)从管控来说,开具发票,认证发票是个完整的流向,更利于税局管控发票。

当然现在没有政策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接受专票,

基于谨慎性原则: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收到专票应该如何操作呢?

首先,主动向税务局说明情况。鉴于部分地区仍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尽量不要接受专票的情况,如果我们收到专票,应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联系发票方。如果税务机关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接收专票的要求很严格,我们可以联系开票方,跟开票方说明情况,退回重开普票。

最后,抵扣联留存备查。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并没有限制,收到专票无法退换时,注意将记账联附在凭证后面,抵扣联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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