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玩“王者榮耀”邊喝“王者榮耀”酒——商標保護的路徑問題

“王者榮耀”被註冊為酒商標引發的商標保護問題

2018年6月19日,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對貴州問渠成裕酒業有限公司註冊的“王者榮耀”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以訴爭商標侵犯了騰訊公司在先著作權,與騰訊公司的“王者榮耀”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易使公眾誤認等理由,依據《商標法》,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貴州酒業的“王者榮耀”商標予以無效宣告,並提交了《王者榮耀》著作權登記證書、遊戲軟件排名、獲獎情況、媒體報道等證據。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兩個“王者榮耀”構成近似商標,但貴州酒業公司商標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與騰訊商標核定使用的“電子出版物(可下載)”等商品在銷售場所、服務對象等方面區別較大,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王者榮耀”為普通印刷體漢字,不能獨立表達作品的思想和情感,不屬於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受保護作品,貴州酒業商標的註冊未侵犯騰訊公司的著作權,也不構成《商標法》帶有誇大宣傳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綜上,對貴州酒業的註冊商標予以維持。

騰訊公司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問渠成裕酒業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該案沒有當庭宣判,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一、王者榮耀何時被註冊為酒商標


從國家商標局官網可以查詢到,貴州問渠成裕酒業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9月共註冊了4個商標分別為“王者榮耀”、“王者榮耀歸來”、“王者榮耀1915”、“王者榮耀1+1”;國際分類全部為:33類。

另又查詢得知,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註冊了大部分類別,雖然沒有全類別註冊,但是基本達到類別註冊。註冊時間從2015年到2019年不等。期間有其他多家公司註冊了“王者榮耀”商標。如, 北京市金夢龍廣告有限責任公司於2015年12月註冊“王者榮耀”商標,類別為41。2017年6月雲南雲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註冊”王者榮耀“商標,類別為33、34。其他個人和公司註冊“王者榮耀”商標就不再一一列舉了。


邊玩“王者榮耀”邊喝“王者榮耀”酒——商標保護的路徑問題


二、侵犯註冊商標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主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條件,只有滿足構成要件才能夠認定為商標侵權,商標擁有方才能夠有權主張賠償,而且近似商標糾紛是我國近年來最多商標糾紛案例,也是利益驅使的後果,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商標侵權行為怎麼認定的。


我國 《商標法》第57條列舉了幾種侵犯註冊商標的行為,其中近似商標或標識的認定,是商標侵權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只有同時具備“商標或標識構成近似”和“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兩個條件,導致公眾容易產生混淆,侵權才能成立。


以此可以看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認定並無不當。

三、可否適用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

馳名商標依法受到優於普通註冊商標的特別保護。馳名商標既具有一般商標的區別作用,又有很強的競爭力,知名度高,影響範圍廣,已經被消費者、經營者所熟知和信賴,具有相關的商業價值。普通商標只能在獲准註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受到法律的保護,享有商標專用權,而馳名商標與其獨創性和顯著性而獲得不同程度的同類或跨類保護;馳名商標可以對抗其他人的惡意搶注。

那麼此案中,騰訊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享愛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待遇呢?嚴格來說我國《商標法》中沒有馳名商標認定標準;其次商標只是一種標識,用於區分商品和服務;第三如國家知產局提到的騰訊商標核定使用的“電子出版物(可下載)”等商品在銷售場所、服務對象等方面區別較大;第四,酒和遊戲軟件很難使公眾產生混淆。

對此的爭議會很大,需要司法實踐去探索。

四、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其他公司和個人,註冊“王者榮耀”,有“搭便車”、“蹭熱點”嫌疑,但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還需要法律的進一步明確規定,有待司法實踐進一步探索。


《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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