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图像告诉你为什么不能申请商标!

随着商标申请量的增加

名称资源日趋饱和

注册难度越来越高

面对起名想破头的现状

申请肖像商标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结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肖像通常以图像、图形的形式存在,通过申请图形商标进行保护。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肖像商标也不少,熟知的有陶碧华老干妈、王守义十三香、王致和豆腐乳以及肯德基爷爷。

“老子”图像告诉你为什么不能申请商标!


申请肖像商标的好处在于辨识度高显著性强,此外还给人一种亲切感和安全感,可以拉近产品和消费者的距离,更易获取信赖。但同时也不是所有的肖像均可以拿来注册商标的,比如下图:

“老子”图像告诉你为什么不能申请商标!

乍一看,是不是很熟悉,这不是老子图像嘛,不过之前有自然人拿去申请了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后来有公司对该枚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该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使用在第33类指定商品上,消费者很容易将其直接与老子形象相对应,有损于宗教感情,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作为华夏后人,出于对传统文化的维护,我们应该给予历史人物足够的尊重和敬畏。

还需要申请人注意以下事项

1、使用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并不能保证100%没问题

这是肖像商标最为常见的,如企业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使用或者申请注册,如使用在香料商品上的“王守义+图”商标的图形部分就是王守义自己的肖像。

一方面,由于人的形象通常具有唯一性,因此,使用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一般不会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另一方面,由于人体生理结构,特别是同一种族的人的生理结构比较近似,不可避免存在人与人之间外在形象或者肖像近似的情况,这在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的,如有些领袖人物能为自己找到替身。何况,人们还可以通过物理(化妆)或者生理(整容)改变自己的形象。

因此,也不能绝对排除使用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可能与他人已作为注册商标的肖像近似,从而构成商标侵权或者被拒绝注册的可能。不过这种机会确实很少,但发生过。

2、 使用他人的肖像作为商标注册应当取得授权

使用他人的肖像作为商标,应当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或者授权,应当签订肖像使用授权书并公证。尽管如此,也不能完全排除与第三人作为商标的肖像相同或者近似的可能,尽管机会不大。

3、 使用肖像作为商标应当取得肖像权和著作权双重授权

由于肖像往往是摄影或者绘画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按著作权法的规定肖像的创作者(摄影者或者绘画者)享有肖像作品的著作权,肖像权人在使用肖像作品时不得侵犯创作者的著作权,而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也不能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

因此,在使用自己或者他人的肖像作为商标时应当注意肖像著作权的归属,如果肖像权人与著作权人同属一个当事人,则取得肖像权人同意即可,而如果肖像权与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主体(人),则应当同时取得肖像权人与著作权人的同意,如果只取得其中一方的同意,则可能会构成对第三人权利(肖像权或者著作权)的侵犯。

4、肖像人已死亡的

应附送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肖像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作为商标图形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5、未经许可将他人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的

肖像权人有权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此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6、若商标图样中的人物图形并非真实的人物肖像,应当在商标说明中予以说明。

7、伟人肖像,历史人物,宗教形象,

特定指向的服饰帽子等最好规避,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者带有民族歧视。


申请肖像商标的好处在于辨识度高显著性强,此外还给人一种亲切感和安全感,可以拉近产品和消费者的距离,更易获取信赖。如果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肖像权去申请商标的,可以对此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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