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注意法律规范中的“儿子”忽悠“老子”

家庭生活当中有老子,也有儿子,大多数时间儿子是要听老子的话,当然过去那种“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让子亡,子不得不亡”的陋习那是另说。其实法律规范当中,也存在类似“老子”与“儿子”的关系,那就是上位法是“老子”,下位法是“儿子”,而且这种“父子关系”比生活中的父子关系严格得多,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否则下位法规定就不算数,这有点类似于前面说的“父让子亡,子不得不亡”那种,意思就是“儿子”决不能冒犯“老子”。

什么是上位法和下位法呢?主要是根据制定机关的“辈分”来看,大致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位阶最高,其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是国务院,然后是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和省级地方条例、政府规章相当于兄弟姐妹,听谁的要看具体情况),再后是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当然还有自治条例、特区条例等,由于本文不是专门学术论文就不详说了。

知道了法律规定中的“老子”和“儿子”的关系,现在我就来具体说一件法律上“儿子”忽悠“老子”的例子,很多人恐怕都遇到过。那就是国务院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当时国土资源部出台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务院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上位法,相当于“老子”,国土资源部出台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是下位法,相当于“儿子”。至于为什么要出台这两个规定,有的说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有的是怕网上出现很多“房姐”、“房叔”信息影响不好,真正的原因恐怕谁也说服不了谁,有些原因恐怕只能借用一句:“你懂的”,只是还在为房屋按揭首付款起早贪黑打拼或者一家三代挤在50平米的房里的人是不怎么担心房屋信息被公开的。

话又说回来,尽管规定出来后,查询房屋信息程序严格了很多,但国务院行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是不可以查别人的房屋信息,“利害关系人”是可以查询。什么事“利害关系人”?拿法律语言来说是指与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某一事件、事实或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一般主要指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人。而国土资源部出台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将“利害关系人”直接规定为:“(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这几条都规定你必须要与想查询的“不动产”发生直接关系,即买卖、互换、赠与、租赁和抵押这套房屋才能查询,否则不提供查询。也就是说,哪怕一个人欠你再多的钱,他有再多的房子,你想去登记部门查询一下他的房子门儿都没有,是不是感觉很郁闷?本律师就曾经拿着法院的执行文书和各种手续去房地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老赖的房产情况,结果登记中心说“不是利害关系人”,不提供查询。现在是依法治国,无奈之下本人就只好到法院起诉登记部门,也就是俗话说的“民告官”,结果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都认为债权人不是“利害关系人”,所以登记中心不查询有道理。

债权人与欠钱的老赖不是利害关系人?杨白劳和黄世仁没有利害关系?是不是有点欺人太甚?问题就出在国土资源部出台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严重缩小了国务院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就像国务院说家里几个娃娃,只要是亲生的长大了都可以分房子,而国土资源部却说,只有长得帅的娃娃长大了才能分房子,明显是“儿子”不听“老子”的话,或者假传圣旨,居然还有道理?想不想学姜文吼一句“还有王法吗”?

《律师法 》相对于国土资源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也是上位法,相当于“叔叔辈儿”,也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规定相当于“老子”的话和“叔叔”的话都不听了,告状呢?秀才遇到兵,别人还有道理。随便说一句,国土资源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是部门规章,在法院审判当中不是必须遵从,仅仅是参考而已,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民告官案件中法院都基本照章采纳,个中原因不得而知,只不过法院这样做是不是有点委屈自己、抬举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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