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押解,逐级审理,看看清朝皇帝对重刑罪犯的“仁政”治理思想

在看影视剧的时候经常会有县太爷判处犯人刑罚的场面,有些时候甚至会直接判处秋后问斩,但是

如果罪行过于严重的县太爷是做不了主的,真正的判处结果需要经由州县转至知府,然后由按察司审理相关事宜后上报巡抚或者都督,最后交由刑部综合测评判刑。而这种一层层上报的制度也叫逐级审转复核,是化解一个人是否冤屈的关键流程,而且伴随着逐级审转出现的递解更是我们需要了解的一大部分,知道犯人的审转方式,更能懂得统治者对于司法体系的创新之处。

何为递解

前面我们已经说过,古代的徒刑以上犯人在被州县长官判刑以后并不是直接就定罪了,是需要一级级的上报复审的,而在这些复审过程中犯人也需要随着上报的层级而轮转,所以也就衍生出来了递解这一古代的法制名称。递解也就是古代把犯人押解到远地受审,而途径的各地衙门要依次派人逐地交接押解的方式。

明汤显祖《牡丹享 硬拷》:“他在众言面前,怕俺寒儒薄相,故意不行识认,递解临安。”

六人押解,逐级审理,看看清朝皇帝对重刑罪犯的“仁政”治理思想

递解不单单包括这种需要逐级审转的罪犯,在清朝律例当中对于递解的人员有着不同的分类,其中包括流人、遣犯、充军、流犯、迁徙等,虽然在递解路程和目的地上有很大的不同,但递解人员都是共同存在的,从这些不同的递解人员来看,清政府已经把递解制度完全融入到司法审核体系当中,成为切实可行的一项措施。

押解之路该让谁负责呢

这些被押解之人都是被判处重罪的,所以在辗转多地的复审过程中押解之流程也就变的尤为重要,而且为了避免在押解过程中出现意外,比如一些偷奸耍滑的地痞无赖和一些贪财好色的不忠之人,他们作为押解的人员极易导致罪犯逃脱或者不认真对待押解流程,所以清政权对于押解人员的来源背景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地方政府选拔押解人员做出了参考。

《西江视臬纪事》:“递解人犯,无论轻重,自应慎选的役,照例每犯两解,庶免脱逃,乃近来各属解犯,并不慎差正身妥役押送,率听经承差头朦混倩拨游手白役,混行押送,以致疏脱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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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为了防止递解之路途遥远,发生罪犯脱逃又无法及时抓捕的情况,在递解囚犯时就要求囚犯有明显的着装,一般都是穿红色的的囚衣,包括上衣一件,裤子两件,还有一双鞋子外加一把蒲扇。其实这种醒目的颜色更多的是为了起到辨识和警醒的目的,因为我寻常百姓家很少会全身都是红色的衣料,所以当囚犯脱逃的时候便于寻找或者让他人提供信息。而且在押解过程中,让别人看到罪犯的现实处境容易给别人带去警告的目的,让别人知道如果犯罪就会落得这种下场。

《西江政要》:“历年秋审每囚一名赏给红布褂一件,红布裤二条,纸底鞋一双,葵扇一把”

有了押解人员选取的背景要求,那在实际中到底是由谁负责千里的押解路途呢?

这些复审的犯人是从州县押出来以后就有衙役负责押解了,这种人员被称为长解,共两人,之所以叫他们长解是因为这二人由犯人出发地的衙门提供,一直押解到最后一级复审处,两人之间起到互相监督和照应的目的。之后到底其它地区以后由地方政府提供

短解两名,营兵两名,他们的押解责任更多是倾向于做引路人,因为古代没有过多的交通指导工具,到达一个陌生的地方以后多是通过向他人询问才能找到目的地所在的,而有了这些熟悉当地地理环境的短解和负责防备劫囚的营兵以后,更能保证押解之路的顺畅,不会出现罪犯逃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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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这些押解人员中无论是长解还是短解,多是由地方衙门政府的衙役来充任的,而且古代衙役种类众多,职责也有极大不同,比如我们最熟悉的三班衙役:皂班、快班、壮班。在平时皂班负责值守公堂,壮班负责出力的事务,而快班则就要做抓捕犯人的职务了,如果有押解任务他们就是负责押解的主要人员。在古代州县虽是国家最低级的政权,但也是组织最繁杂的地方,而且很多地方的衙役职务有所不同,所以在各地规定中做押解的人员也有很大的不同。

押解之路是很难的,不会让你丁玲咣当的晃悠着去耗日子

在押解的过程中,衙役们负担着极其重要的责任,他们一方面要守护好罪犯,防止以出恭等方式而脱逃,另外还要严格把守时间,每天最少要走50里路,因为自押解开始之日起,除非遇到雨雪无法上路的天气以外,要在两个月的时间内到达最终地点,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到达下一级审核点是需要担责的,在清律例中对于违期的衙役和地方长官有着清晰的处理措施。

《钦定重修六部处分则例》“州县招解人犯,准将解府、解司程限按日扣除(每日以五十里扣算)。倘系解役中途逗留以致迟延月日者,不准扣展。其中途患病阻水,报明有案者,仍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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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为了让押解切实履行其职责,在到达新的审核地点时需要取回印照,需要注意的是各级政府的审理时间却没有包括在押解的期限之内,而且为了保证各级官员的办事效率,清统治者还要求各级审理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囚犯案情的审理。

《清史稿》规定:“凡审限,直省寻常命案限六阅月,盗劫及情重命案、钦部事件并抢夺掘坟一切杂案俱定限四阅月。其限六月者,州县三月解府州,府州一月解司,司一月解督抚,督抚一月咨题。其限四月者,州县两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解司,司二十日解督抚,督抚二十日咨题。”

这种繁琐又浪费人力的押解为何会存在呢

听了这些递解的方式和押解人员,很多人可能都要觉得这既浪费精力又容易导致罪犯脱逃或死亡的递解制度为啥还一直被执行呢?通过递解的方式和人员分析,我认为有以下这几点原因

  • 其一:体现中央政权的仁政

清政权最初是由东北地区发迹,他们和汉民族还有一定的文化和习俗隔阂,所以这样统治下的国家统治者需要宣扬仁政思想,因为这是教导和统治百姓遵守国家法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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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人犯了轻微的罪行时,直接交给地方长官教育一番就行了,而经过审判犯了徒刑以上的,直接就把生杀大权掌握在州县长官手里难免会给百姓带去压力,觉得他们的生命完全沦为地方长官的私人附属品,想杀就杀,反正也没人能管的了,这样的司法体系和环境下极易造成百姓的不安稳情绪,易引发大规模的起义。

所以为了进一步的实现皇帝的爱民如子的思想,把这些犯了重罪的直接交由上层政府多级审理,经过一层层的审查可以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率,给百姓洗刷冤屈的途径,降低地方官员的专权,所以这种逐级递解制度也是清统治者为了实现巩固政权的一项基本措施。

  • 其二:当时社会背景下的需求

我们就拿清朝来说,在当时东北和西北地区虽然是我们的国土,但是因为地理位置和环境因素的影响,这两个地区的百姓很少,而为了进一步促进这些边境地区的开垦和发展,当一些平民或者官员犯罪后就会被判处流放的罪名,而这些流放的人想要到达苦寒之地就必须要由押解来驱赶,而且有了押解的看押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递解过程中因其它原因而造成的罪犯脱逃等。

而且古代的交通工具有限,不可能开着汽车把他们送到下一级的审判地点,所以递解虽然说是一种很繁琐的押解方式,但也确实是当时社会背景下的一种比较可行又必须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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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三: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内容

清代作为我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他在统治期间借鉴和完善了很多制度,而司法程序也根据现实情况做出了进一步的改革,就如这种多人押解的递解制度,它的存在也可以说是司法体系中一个很必要的手段。因为逐级递解制度是和律例中的逐级审转制度相辅相成的,两者互相影响,共同宣扬着皇帝的仁政主义,即有罪不可怕,只要你有冤情,经过多次的逐级审转一定会给你洗刷掉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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