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女友"過年被隔離,租金咋算?


  問:我租了個“女友”回家過年,誰知碰上疫情,我們被困在老家。本來我只租了7天,她現在問我要半個月租金,我每天供著她吃穿,租金可以不付嗎? 網友“思辰”

  答:“租女友回家過年”是近幾年出現的社會現象,在法律層面是一個嶄新的問題。人民法院文書裁判網沒有任何裁判案例,各級法院網站也沒有相關案件報道。但普遍認為,租賃合同租賃是物而不是人,人是不能作為租賃物的,因此你租女友屬無效合同,約定的租金給付內容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法律特徵上看,租友協議本質上屬於僱傭合同。而所謂僱傭關係是指未納入依照法律規定應參加工傷保險統籌,不包括《勞動法》所指的勞動關係。對不屬於《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受害人可對僱主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民法總則》《合同法》均明確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新冠肺炎已被國家確定為傳染病,公民個人及企事業單位均不能預見疫情何時發生、何時結束、政府將採取什麼措施,故本次疫情屬不可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合同成立後,客觀情況發生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院應根據公平原則,結合案件實際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

  至於是否繼續支付租金,建議你和被租“女友”協商,可解除協議,請她離開你家,也可協商超出時間不付或少付“租金”。協商不了可通過法院走法律程序解決。如根據當地防控疫情規定,對方需要繼續住在你家,你還可和她簽訂租房協議,收取房租直至其離開。(雲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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