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認識七「女友」 他借85萬拒還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楊嫻)在長達三年的時間內,有七名互不相識的女子先後狀告同一名南海男子羅某樂。在這七起高度相似的案件中,羅某樂大多與這些女子談戀愛,並通過各種藉口向她們借錢或透支她們的信用卡。記者昨日從南海法院瞭解到,該院一共確認羅某樂欠款本金856450.08元及利息,由於其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目前他已經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案情:

七女子三年告同一男子

記者瞭解到,羅某樂為南海丹灶人,1985年出生。從2015年至2018年三年間起訴他的七名女子中,有三名是90後,四名為80後,與他拍拖時間最長的有一年,最短的僅不到兩個月。她們認識羅某樂,基本是通過網上交友平臺、相親平臺、微信群等。這些女子聲稱,為了取得她們的信任,羅某樂經常謊稱自己是五金公司的CEO、“做生意”等,但實際上他是無業的。

近日,其中的兩起案件在南海區法院一審宣判,而同一法官則記得審理過與羅某樂高度相似的案件一共有五起,最後經過系統查實,類似的案件有七起。該院一共確認羅某樂欠款本金856450.08元及利息,案件已經全部審結。由於其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分別於2016年6月3日及2017年4月18日兩度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並限制高消費。

記者還發現,從七份判決書中反映的情況看,僅兩名女事主為此報了警。而記者從相關檢察機關了解到,他們目前並沒有接到關於羅某樂詐騙的任何刑事案件材料。

案例一:

不到兩個月被“騙”13萬

林女士是第一個向南海法院起訴的“受騙者”。2015年3月11日,林女士與羅某樂通過佛山一網絡社交平臺互加微信好友認識。羅某樂謊稱自己叫李某永,開始追求林女士。不到一個星期,雙方確認男女朋友關係。

隨後,羅某樂以理財代為投資為由讓林女士轉賬13萬元。錢一到手,羅某樂就找各種藉口不與林女士見面。林女士終於察覺到不對勁,經多番瞭解才知道了羅某樂的真實姓名,而且羅某樂沒有職業,林女士轉給他的13萬元根本沒有用作投資,全都被羅某樂用於個人花銷。發現真相後林女士一直催促羅某樂還款,但羅某樂以各種藉口拒不還款,於是林女士於2015年5月向南海法院提起訴訟。

同年8月4日,雙方達成調解:雙方確認截至2015年8月4日止羅某樂尚欠林女士借款13萬元及利息2000元,羅某樂定於2016年2月1日前支付3萬元,同年8月1日前支付3萬元,餘款7.2萬元於2017年2月1日前付清予林女士。到期後,羅某仍未還款。之後,林女士只能向南海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例二:

交往一年 借了她44餘萬

謝女士表示,她是在2015年底通過相關活動認識羅某樂,之後雙方發展為情侶關係,2016年11月、12月間終結情侶關係。一年戀愛期在這七名女子中是持續時間最長的。

她說,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羅某樂就以其生意週轉需要多次向她借款,她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等形式,共給羅某樂借款245萬元。

這些“應收債權”包括羅某樂代謝女士收取的紅酒貨款、謝女士以自己名義借私貸後交給羅某樂的款項。羅某樂多次承諾短期內會歸還欠款,但經謝女士多次電話催收,羅某樂仍未向其歸還任何欠款。

羅某樂經法院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南海法院認為,謝女士聲稱的“應收債權”的借出款項沒有相應證據支持,同時根據轉賬記錄,法院確認羅永樂尚欠謝女士443300元。據此,今年4月,法院一審判決羅某樂歸還借款443300元及利息。

案例三:

為幫助他 她四處舉債

葉小姐是七人中最後起訴羅某樂的一位,她開通借唄、信用卡等借款渠道後,再將錢轉借給羅某樂。為了幫助“男友”羅某樂,她可謂負債累累。

葉小姐稱,兩人於2017年1月12日在某交友平臺上認識並互加微信,當時羅某樂稱其在南海做生意,並希望兩人可以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

2017年4月,兩人確定關係。此後,羅某樂多次以資金緊張等理由向她借款,包括請求她通過支付寶、借唄借款後再借款給他,並向她承諾儘快還款。葉小姐十分信任羅某樂,於是借款給他。自2017年4月起,葉小姐通過微信、支付寶共出借37670元。

此外,羅某樂還叫葉小姐開辦信用卡。自2017年5月中旬起,羅某樂使用葉小姐的兩張信用卡,多次欠下信用卡款沒有清還。後來,她對羅某樂不再抱有任何希望,便自行借款還了信用卡賬單。她說,自己一共給羅某樂借出59339.98元,而羅某樂僅償還了5886.45元,仍剩53453.53元未償還。

羅某樂同樣經法院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南海法院依法判決其歸還借款本金53453.53元及利息。

律師:

建議“前女友”們一起去報案

南海法院表示,現在各種網絡交友平臺層出不窮,在網絡交友的過程中要有自我保護意識。無論是在網絡中還是在現實中都不要輕易相信陌生人的話,在交往之前要通過各種合法途徑瞭解對方的真實信息,在平常的交往中要仔細觀察對方的言行舉止是否符合對方所給出的身份。轉賬記錄、借條等相關憑證都是證明借貸關係的重要證據。如果雙方發生借貸關係一定要保留各類匯款單和票據,並要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目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附個人身份證號、借款金額、還款時間、借款日期等。

南海區政協委員、廣東邦南律師事務所律師戴國樑表示,認定羅某樂的行為僅僅是“道德問題”還是構成詐騙罪,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羅某樂本身是否有采取虛構身份、偽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去詐騙當事人的錢財。他建議,羅某樂的七位“前女友”,應該在看到該報道後相互取得聯繫,大家把事發的經過、羅某樂介紹自己的身份、羅某樂借款的理由,以及她們所付出的財物進行一個彙總,再到公安機關進行報案。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詐騙數額超過20萬為“特別巨大”的情節,依法可以判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