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業主:什麼屬於小區違建?如何處罰?

您看違章建築危害有多大

近年來,隨著城市功能不斷完善,同時也出現了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違法行為,不經許可,忽視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不僅危害公共安全和自身安全,同時損害我們共同的家園。

致業主:什麼屬於小區違建?如何處罰?

違章建築的危害

01

嚴重危害侵蝕公共安全,不顧及鄰里及他人安全,見縫插針,將會帶來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巨大安全隱患。

02

嚴重影響社會公平,您的私慾也是昭然若渴,此行為嚴重危害社會公平。

03

嚴重危害自身安全,不可否認,一旦發生火災,不為自身安全堪憂嗎

04

嚴重影響外觀形象,違法建築,無序管理,雜亂無章,嚴重影響市容市貌。

那您知道什麼是違法建築嗎?

致業主:什麼屬於小區違建?如何處罰?


目前關於違法建築的界定,主要依據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過期的臨時建築。

違建有哪些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准範圍、內容施工的。

二、自建或自改房,包括: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包括在承包地、宅基地等);或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三、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建築或構築物。常見的包括:

1、非法佔有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在其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2、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過道、人行道等)、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3、在拆遷徵收範圍確定後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小區違建範圍及處罰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五)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六)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牆體;

(七)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八)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

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110 號)

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牆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牆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六條 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准;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准。

第三十九條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接到物業管理單位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法行為的報告後,未及時處理,翫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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