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财产租赁所得

1.纳税义务人:以产权凭证为依据。

2.征税范围:包括出租动产、不动产,酒店产权式经营、房地产售后回租。

3.应税所得:每次(月)不超过4000元的,减800元;

每次(月)超过4000元的,减20%的费用。

税率为20%,个人出租住房按10%缴纳。

4.个人投资设备:产权转移前,按月平均扣除投资后计征;产权转移后,按全部分成收入计征。

5.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1.5%(由原先的3%营业税减半征收而来);个人所得税10%;房产税4%(法定税率1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12%),免征印花税(1‰)、城镇土地使用税(10元/平方米)。

个人出租非住房:增值税5%;个人所得税20%;房产税4%—8%(法定税率1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12%),印花税(1‰)、城镇土地使用税(10元/平方米)。

综合征收率:合肥,住房,2万以下4%,2万以上8%;

非住房,2万以下10%,2万以上15%。

北京,住房,10万以下2.5%,10万以上4%;

非住房,10万以下7%,10万以上12%。

江苏,住房,3万以下3.5%,3万以上5%;

非住房,3万以下3.5%,3万以上8.5%。

发票:可以到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如果开具专用发票,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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