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3、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
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4、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受赠房屋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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