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買賣:不滿五年的買賣合同無效,滿五年的補交土地收益

買房,是件大事。在買房的過程中,你是不是也認為,只要我簽了合同、交了錢,將房子進行裝修並已入住,買房這事兒就算成了呢?


日前,在城區北石店鎮晉煤集團經濟適用房,發生了這麼一檔子事,房屋買賣後卻被收回。


李某購入經濟適用房


劉某(原告)與李某系夫妻關係。2016年8月11日,李某作為買受人購買了位於城區北石店鎮晉煤集團經濟適用房一套,建築面積為81.65平方米,房屋總價為168461元。


李某賣掉經濟適用房


2017年7月30日,李某與一案外女子和秦某、成某夫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李某將上述房屋以23萬元的價格賣給二人,該案外女子以劉某(李某妻子)的名義,在合同上簽字並按手印。秦某、成某夫婦向李某支付購房款後,對房屋進行裝修並已實際入住。


劉某將買房人訴至法院


2018年11月,劉某將秦某、成某夫婦訴至法院,聲稱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李某將房屋賣掉,要求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二被告歸還房屋。


法院一審認為


本案房屋買賣合同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劉某(原告)與李某二人對於該房屋不享有完全的物權,但對房屋依法仍享有物權上佔有、使用的權利。被告秦某、成某基於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而佔有該房屋,是基於債權的佔有,物權應當優先於債權,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返還房屋,符合物權法的規定,依法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


被告秦某、成某返還原告劉某位於晉城市城區北石店鎮晉煤集團經濟適用房33號樓某房屋。


被告不服判決,上訴至晉城中院。


二審法院認為


二審承辦法官祁俊:經濟適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建設部等七部委頒發的《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購買經濟適用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由於特殊原因確實需要轉讓的,由政府在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的情況下,依原價格回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由此可見,經濟適用房在五年期滿後才可以進行交易,且需取得房屋的權屬證書。


李某將屬於經濟適用房的訴爭房屋轉讓給成某、秦某,既未滿5年上市交易條件,又未取得權屬證書,且成秦夫婦已在同一小區購置了一套同樣性質的房屋,明顯不符合申購條件。因此,訴爭房屋《買賣合同》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該合同無效。


劉某作為李某的妻子,其在訴爭房屋《買賣合同》上的簽名為李某找人冒名頂替,秦某、成某對該事實予以認可,且亦未提供其盡到注意冒名頂替人義務的相應證據,因此,訴爭房屋《買賣合同》對劉某不發生法律效力,應該由李某個人返還被告購房款23萬元。


秦某、成某對購房款利息、房屋裝修款損失、違約金及錯失其他購房機會形成的差價損失的主張,其可依法另行主張。


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有誤,依法予以糾正。


二審判決


一、撤銷該案一審判決;


二、原審第三人李某與上訴人秦某、上訴人成某簽訂的關於坐落於晉煤集團經濟適用房33號樓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三、原審第三人李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上訴人秦某、上訴人成某購房款23萬元;


四、上訴人秦某、上訴人成某於本判決第三項履行完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上述房屋騰空交付給被上訴人劉某、原審第三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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