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文本設置應明確具體

2019年5月李某遭遇車禍身亡,其生前通過網上激活流程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保單約定按照《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意外身故可以賠償給付2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因此,李某的繼承人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但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李某的繼承人共同訴至如東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賠償金200000元。

保險公司認為李某確實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但是在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物證鑑定室的檢驗報告中載明李某的血液中檢出含量為2.3mg/100mL的乙醇成分。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責任免除條款明確約定因醉酒或者受酒精影響的期間,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的血液樣本在其當場死亡的24小時內提取,經檢測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僅2.3mg/100ml,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極低,不能推定李某系酒駕或醉駕;保險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免責條款中受酒精影響的期間、概念以及已將上述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後果進行明確的說明,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通過網上激活流程完成提示告知義務,故如東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李某極低的酒精含量不應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本案中“受酒精影響”一詞未明確影響的期間、程度,概念不清,保險合同通常採用的是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免責條款除了保險人要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外,其文本設置也應更加具體明確、通俗易懂。 作者單位:如東縣人民法院 作者:管颯爽 北京保險理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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