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2020年CPA會計教材債務重組的新變化

債務重組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


債務重組的方式

債務重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種以上方式的組合:

(一)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三)除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以外,採用調整債務本金、改變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債權和債務的其他條款,形成重組債權和重組債務。


債務重組適用的例外

本準則適用於所有債務重組,但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債務重組中涉及的債權、重組債權、債務、重組債務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和列報,分別適用《企業 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 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

(二)通過債務重組形成企業合併的,適用《企業會計 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併》。

(三)債權人或債務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間接對另一方持股且以股東身份進行債務重組的,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債 務重組前後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債務重 組的交易實質是債權人或債務人進行了權益性分配或接受 了權益性投入的,適用權益性交易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債權人初始確認受讓的金融資產以外的資產時,按以下原則確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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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區分權益工具的情況進行處理:對子公司的投資、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投資、按金融工具進行處理,舊準則未分情況。

(三)採用修改其他條款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 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確認和計量重組債務。

(四)以多項資產清償債務或者組合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當首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確認和計量受讓的金融資產和重組債權,然後按照受讓的金融資產以外的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比例,對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扣除受讓金融資產和重組債權確認金額後的淨額進行分配,並以此為基礎按照本準則第六條的規定分別確定各項資產的成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

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在相關資產和所清償債務符合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所清償債務賬面價值與轉讓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未區分資產處置損益與資產重組損益,直接確認所清償債務賬面價值與轉讓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

(二)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債務人初始確認權益工具時應當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所清償債務的公允價值計量。所清償債務賬面價值與權益工具確認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三)採用修改其他條款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 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確認和計量重組債務。

(四)以多項資產清償債務或者組合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按照(二)、(三)規定確認和計量權益工具和重組債務,所清償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權益工具和重組債務的確認金額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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