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约嫖后被录下视频,不给1万元就告男子强奸,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王某(男,38岁,未婚)在工地上打工,平时也没啥爱好,就是喜欢逛贴吧。某天,王某在逛贴吧时候发现竟然有人在光明正大地打卖淫广告,他好奇地加了对方好友,表示有意向。朱某正是对面的卖淫女,两人约定在一个星期之后在某宾馆见面。王某见到朱某以后感觉非常满意,因为朱某看起来的很年轻,大概20来岁,两人约定价格是500元,如果包夜那是2000元,王某咬咬牙但是也只能选择500元的套餐。让人意外的是,朱某对王某说,她这个人喜欢叫,希望不要介意。王某没多想,说你想叫就叫吧。于是两人愉快地发生了性关系,王某支付了500元,算是两清。但是第二天,朱某打来电话要求见面,说这次免费,是买一送一。王某如遇而至,但是换来的是晴天霹雳:朱某竟然说自己录了视频,要告王某强奸,王某必须支付1万元把视频买回去。王某看完视频后无奈把钱打给了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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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朱某和王某自愿以金钱为交易发生性关系属于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朱某和王某,一个卖淫,一个嫖娼,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另外特别注意:2019年12月28日,我们已经废除了收容教育制度各位网友请不要再留言说为什么黄海波的事,因为黄海波的事发生在废除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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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找王某要1万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给付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朱某的行为完全如何上述犯罪构造,另外敲诈数额1万元也符合数额较大的司法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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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随着网络的兴起,一些传统的违法行为,比如卖淫嫖娼已经转移到了网上,而一些犯罪行为,比如诈骗,也开始往网络转移。以卖淫为诱饵从而实施盗窃、诈骗、敲诈、抢劫等犯罪现在是层出不穷。我们一方面要对网络有害信息进行清理,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这个案件再次启示我们:嫖娼有风险,谨防被录像,违法不敢报,会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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