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一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犯被依法执行死刑

2018年4月25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犯代喜生注射执行了死刑。

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4日晚,罪犯代喜生步行至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长沟村大庄社时,盗走该社32号附近停放的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750元)。次日6时许,代喜生推着该摩托车行至草峰镇郭刘村一废弃院落处与被害人张某某(女、殁年21岁)相遇,遂起意强奸张某某。代喜生将摩托车放在路边,尾随张某某至草峰镇赵家村时,强行将张某某拉进一片玉米地,采取殴打、恐吓手段将张某某强行奸淫。后代喜生恐张某某呼救,将其拉至玉米地西侧一土坡处,用其外套帽子上的绳带在其脖颈处用力勒绑并打上死结。张某某丧失反抗能力后,代喜生劫走张某某随身携带的身份证、银行卡和502元现金等财物后逃离现场。张某某因被绳带勒颈致窒息死亡。

平凉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喜生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后为灭口而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并趁被害人不能反抗之际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代喜生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代喜生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逐以被告人代喜生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临刑前,法院对罪犯代喜生依法进行了宣判,安排了近亲属会见。在验明正身后,将罪犯代喜生押赴刑场注射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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