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强奸、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吉水县一男子一审获刑九年

强奸、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吉水县一男子一审获刑九年

强奸、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吉水一男子获刑九年

日前,吉水县法院对一起强奸、强迫卖淫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黄某平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强奸、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吉水县一男子一审获刑九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7月30日,被告人黄某平、罗某、郑某和甘某怡(另案处理)以陪酒为名,将被害人曾某(案发时14周岁)从宜春市袁州区骗至吉水县城某连锁酒店,企图介绍曾某卖淫以牟取非法利益。遭到曾某拒绝后,为了迫使曾某就范,黄某平对其实施殴打、言语威胁,在罗某、郑某、甘某怡等人在场的情况下,强行与曾某发生了性关系。

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黄某平强迫曾某卖淫时,曾某依然表示拒绝。黄某平遂使用矿泉水瓶殴打、言语威胁强迫她就范,罗某、郑某也“劝说”曾某。至此,曾梦被迫卖淫。此后至2017年8月期间,黄某平、罗某、郑某强迫曾某在吉水县一些酒店共卖淫八次。在强迫曾某卖淫过程中,郑某和罗某接送一次,其余均为黄某平或罗某接送,所得赃款均交给了黄某平。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某平为强迫他人卖淫,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黄某平、罗某、郑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系强迫未成年人卖淫,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平犯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应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强奸、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吉水县一男子一审获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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