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困难群众部分补贴“提标”

3月23日,记者从我市民政部门了解到,为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日前我市民政、财政、扶贫、残联等4部门联合行文,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全市近18万人将从中受益。

根据新的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由500元/月提高到52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由3720元/年(310元/月)提高到4020元/年(335元/月),月人均救助水平相应提高。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中,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由650元/月提高到676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由4836元/年提高到5226元/年。此外,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也有相应提高,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标准从60元/月提高到65元/月。

据了解,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市)将认真做好低保、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和资金拨付工作,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财力状况,适当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确定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全市城乡低保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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