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農房外賣”無效後果看“九民”對誠信的尊崇

從“農房外賣”無效後果看“九民”對誠信的尊崇

案例:

因厭惡大城市喧囂,市民王某購買了李某位於農村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王某支付了購置費用20萬元,並正式入住。10年後,王某所購房屋被徵收,徵收補償款高達200萬。李某知曉後,便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獨佔徵收補償款。

問: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支持李某的要求嗎?

李律師分析:

(一)何謂農房買賣?以及農房外賣法律後果

所謂農房買賣,是指集體經濟經濟組織成員將自身所分配的宅基地及地上建築物出賣給第三人。根據目前法律規定和司法裁判觀點,農房只能在本集體內部流轉,未經批准不可對外出賣。換言之,農房外賣是禁止的,未經批准,以農房外賣為主要內容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合同無效後,根據法律規定,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不能返還的,折價補償。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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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房買賣合同無效”,出賣人是否可以全額取得徵收款?

司法實踐中對於農房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是一致的,各地法院都認定前述合同屬無效合同。但對於合同無效後價值出現變動,特別是遇到案例中的徵收情形時,如何劃分補償款意見不一。

坦白講,之所以會出現“農房外賣”合同糾紛案件,絕大多數是因為遇到房屋增值,出賣方“眼紅”鉅額徵收補償款導致。無論從道義上講,還是法律上講,出賣方此時的行為都是不誠信的。有鑑於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04年出臺了關於審理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原則意見。意見規定,出現前述情況後,若出賣方向法院起訴確認合同無效,雙方對徵收補償款分割出現爭議時,原則上按照買方和賣方7:3的標準分割徵收補償款。應用到案件中,針對徵收補償款,李某隻能取得其中的30%,剩下的70%歸王某所有。前述意見出臺後,各地紛紛效仿,但各地法院對比例劃分又有所區別,大體相差不大。

總之,不管基於何種觀點,出賣方均不可能獲取全額徵收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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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捍衛誠信,“九民”有意買方可獲得全額徵收補償款

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會議紀要》第32-35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並在隨後出臺的“理解與適用”再次重申了自身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針對標的物增值部分的收益應在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是否從合同無效中獲益後合理分配。最高人民法院特別強調,對試圖利用合同無效制度獲益的一方,可以考慮少分甚至不分

案例中,在王某購買房屋期長達十年的時間裡,出賣人李某不聞不問。一朝房屋被徵收,因“眼紅”徵收補償款才跳出主張合同無效。顯然,李某是不誠信的,且其行為內含邏輯就是企圖利用合同無效制度獲益。為了懲治這種不誠信的行為,“九民”是認可不對其分配徵收補償款的。前述觀點也可以看出“九民”對誠信價值的尊崇。筆者也傾向於認為,要有效遏制這種不誠信的風氣,法院當把全額徵收補償款支付給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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