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下,公共場所不帶口罩算失信?淺談社會信用體系!


疫情當下,公共場所不帶口罩算失信?淺談社會信用體系!


在我們議論公共場所不帶口罩到底算不算失信的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理解一下什麼是社會信用體系。

根據360百科:社會信用體系也稱國度信用管理體系或國度信用體系。是以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為根底;以樹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為中心;以信用效勞市場的培育和構成為動力;以信用效勞行業主體競爭力的不斷進步為支撐;以政府強有力的監管體系作保證的國度社會管理機制。

它的中心作用在於,記載社會主體信用情況,提醒社會主體信用優劣,警示社會主體信用風險,並整合全社會力氣表揚誠信,懲戒失信。能夠充沛調動市場本身的力氣淨化環境,降低開展本錢,降低開展風險,發揚誠信文化。

讓我們來分析當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全國多地出臺文件,將社會信用管理機制運用到疫情防控工作之中。一方面,將坦白疫病史、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察看等列為失信行為,除了在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對外公示,還對相關人員採取扣除信用積分、限制懲處獎勵、限制享用便利化措施等懲戒措施;另一方面,對在疫情防控中有突出奉獻者,給予信用加分等鼓勵。

近年來,信用制度似乎正成為一把“萬能鑰匙”,被越來越多地引入到社會管理範疇以至是公民個人道德範疇。我們不承認信用制度的共同成效,但必需樹立運用信用管理機制的正確理念,即社會信用制度不能包治百病,濫用會使其效能衰減,應當謹慎思索能否有必要用社會信用制度來處理一切問題。假如某些範疇存在法律規制缺位,或法律懲罰力度過於細微,抑或法律標準難以深化其中、力有不逮,有關部門能夠思索在該範疇引入信用制度來處理這些難題。但是,在疫情防控引入社會信用制度,是一把雙刃劍,必需謹慎看待,明晰認定規範,避免失信行為認定的泛化。

目前,與防疫相關的哪些行為屬於失信行為,沒有明白統一的認定規範,各地規則存在較大差別,且有泛化趨向。比如,有的地方將公共場所不戴口罩、組織或參與聚餐聚會打麻將等集聚性活動、企業擅自開工等認定為失信行為。這樣的規則過於廣泛,超出了人們對失信行為普通了解,也有悖國家發改委強調的“社會信用體系建立要依法依規、合理適度,避免失信行為認定和記入信用記載的泛化、擴展化”。

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失信行為之認定,應當契合以下三方面請求:

一是違法行為人必需有客觀成心;

二是從行為類型看,該類失信行為應與疫情防控有親密關聯,比方成心坦白疫病史、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察看等;

三是從結果看,與疫情相關之失信行為也需滿足一定的結果要件。如《傳染病防治法》規則違法行為人需承當民事義務的前提是“招致傳染病傳播盛行,給別人人身、財富形成損傷”,要適用刑法中涉疫情罪名也需滿足一定的損傷結果。因而,可思索只要當違法行為“招致疫情傳播或有嚴重傳播風險”時,才將其歸入失信行為範疇。疫情期間公共場所未戴口罩也要視上述條件,才可認定為失信。從廣義而言,在疫情防控期間,公共場所戴口罩更是一種公民為了保證本身安康和維護公共衛生的盲目行為。

在對失信主體施行懲戒措施時,必須遵照一定的準繩。

其一,懲戒目的需具有合理性。針對疫情防控期間的失信行為施加懲戒,合理目的不是懲罰而是促使其糾正失信行為或補償損失,進而警示社會公眾,保證疫情防控有序停止;

其二,懲戒手腕應具有必要性,在能達成目的之手腕當選擇對失信主體權益損傷最小、最具有合理性之計劃;

其三,對失信主體權益的限制與維護之法益不得顯失平衡,即對失信主體施行的懲戒措施不得過度限制其合法權益,應從嚴限制其適用範圍。

還有另一現象:疫情防控期間,有中央規則參與疫情防控的一線工作人員、意願者及其他有突出奉獻的個人和單位,能夠取得信用加分、享用公共政策和行政便利等信用鼓勵,以至還以捐贈款物價值為基準細化了信用加分規範。疫情防控一線工作人員、意願者及其他有突出奉獻者對打敗疫情的作用眾目睽睽,對他們的懲處獎勵是應該、合理的,但能否一定要停止信用鼓勵呢——其實,上述人員的行為與個人信用並沒有必然關聯。對他們停止表揚,完整能夠採取其他鼓勵機制,如停止物質獎勵及授予榮譽稱號,享用人事人才傾斜政策等。

貿然在與信用無關的事項中引入信用鼓勵,也會形成信用制度的泛化與濫用,最終受損的會是信用制度和信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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