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違規成立怎麼處理?

青龍馭雷





如果業委會的成立如提問者所說有違規行為,那麼他一定不能完成在屬地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備案公示期間,如果業主認為為業主委員會成立是違規的可以向屬地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異議。

業主委員會成立違規,通常出現的問題有以下兩個方面:

1.選舉過程中沒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地方政府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指導意見進行,程序存在不合法的現象。

2.在業主委員會選舉過程中作弊,有造假行為或冒充他人名義投票的行為。

小區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小區業主委員會,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地人民政府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指導意見,同時還要遵守《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如果小區業主委員會在選舉過程中出現程序不合法,那麼選舉結果就是無效的。小區業主委員會選舉過程中出現程序違法這種情況,是無法完成屬地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小區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過程中,如果有作弊行為,那麼這次選舉也是無效的。小區業主委員會選舉過程中作弊主有下面幾種情況: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資格審核作弊;投票過程中作弊,冒用他人名義;唱票過程中作弊,錯誤計票或虛報投票人數。

以上是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過程中通常容易出現違規的地方。如果小區業主發現業主委員會選舉過程中存在程序不合法或在選過程中有作弊的行為。應該向屬地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舉報,要求選舉無效, 或直接向屬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選舉無效。

小區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小區業主委員會,國家是有一套極其嚴格的管理制度的同時還要遵守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如果程序出現錯誤或有作弊行為,該選舉就是無效的。因此小區的各位業主,在業主委員會的選舉過程中要履行自己的職責,積極參與選舉和監督選舉,保證選舉的公平,公開和公正。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有很多人說,既然成立了,怎麼會無效呢?我走訪過的業委會統計結果顯示,依法依規完全按照程序成立的業委會不足30%,對於這個領域我一直專注,你可以不信,但你可以自己去查證!

第一:業委會的定義和實際存在的意義!

1,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但是現實中業委會多有代表業主大會的趨勢;也就是說,業委會本身並沒有什麼權利,小區所有公共事宜依法應當由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由業委會執行!

2,沒有業委會的組織,業主大會幾乎不可能召開;所以,沒有業委會,小區最高的權利機構(業主大會)幾乎沒有任何實際意義,證明了業委會的專業性!因為重要自然有人想要控制!

3,業委會超越法律權限行駛業主大會權利;現實中很多業委會根本不召開業主大會,所有大小事情業委會自己做主,業委會完全變成一個權利機構,嚴重違背業委會法律的定義和存在的初衷!當然,這種情況有主觀違規和客觀違規的區別!(這裡不細述)

第二:業委會成立和業主大會的召開!

1,《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指導規則》中都有明確規定開發商何時應當申請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

請問,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現實中是否會與開發商的利益產生直接的衝突?結果就是開發商要麼不申請成立,要麼成立一個自己能利益捆綁的業委會是不是更加符合常理?這樣目的成立的業委會會不會有很多違規的可能?

2,依法依規,如果開發商不申請成立業委會,業主應該聯名申請成立業委會;開發商不想成立的情況下,既不提供資料、經費,加上前期物業阻擾;成立業委會簡直舉步維艱。

政府如果不強勢介入,怎麼可能成立業委會?並且這種情況下成立的業委會一定是與開發商、前期物業矛盾重重,業委會成立就是為了維權,開發商和前期物業一定是極盡所能阻擾打壓!利益集團怎麼可能讓你能依法依規成立業委會?

3,現有新樓盤大部分以商住模式規劃建設,商業部分佔專有面積比重很大,要成立業委會,商業面積基本上是開發商產權,也就是說開發商的商業部分專有面積基本上可以做到一票否決,這樣情況要麼成立不了,要麼根本就是開發商自己的業委會!

第三:其他違規成立的可能性!

1,部分籌備成立業委會的成員別有用心;不可否認有這種情況,如果有這樣想法的“熱心人”成立的業委會一定會違規;因為他們可能是上面說的利益團體的暗樁,其結果會帶有很大的欺騙性質!

2,主持、組織者不懂法規;不少熱心業主在強烈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和成立業委會的時候,請記住:組織、主持首屆籌備組組長人選依法應該是街道辦(鄉鎮)人民政府指派工作人員擔任!但是現實中很多不是,這就是違規!

3,業主不明白自己的權利;由於大部分籌備組都沒有在小區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介紹,通常情況下業主不明白自己的權利,總覺得業委會就是官,老百姓對多一層管理自然牴觸,所以很多業主不願意投票行駛自己的權利,被有心人鑽空子忽悠或者代簽!

4,投票表決亂象;首屆業主大會和業委會選舉,法律定位十分明確,主要表決《管理公約》《議事規則》《業委會工作規則》三個小區內部的“公約”,然後才是選舉業委會成員。

因為議事規則中有業委會成員的基本要求!請問首屆業委會成立是不是應該召開兩次業主大會才能選出業委會委員人選?但是大多數都是直接選舉,表決變成次要選項,這是不是違規?

5,很多業主投資性購房,房屋基本上是租客使用;這種情況如果程序把控不嚴格,有心人經常會“好心幫忙代簽”,不少小區這樣代簽的違規票高達20%以上,如果在業主大會召開的時間上玩手段,請問是不是很多朝九晚五的人根本無法參與?這就是很多業主根本不知道召開過業主大會,更加不知道什麼時候選舉的業委會,請問是不是很嚴重的違規?

綜上所述,是個人在一些調查中思考得出選舉“業委會”違規的可能,雖然不全面,但是問題真的不少!很明顯,這樣就算備案成立了業主委員會,這樣的業委會也不是立法的初衷,這樣違規成立的業委會在之後的實際工作中一樣會以同樣的“違規”傷害業主的利益!無論他們初衷是什麼,只要違規,只要違背法律初衷就應當主張成立無效!

業主心聲個人認為:

一:業委會選得好是小區業主的福氣,如果違規成立是業主的災難!

二:全體業主應當積極參與,籌備組應當有法律專業人士輔助,應當在小區做全方位的宣傳!

三:業委會成員應當年輕化,職業化,哪怕由業主大會表決“高薪聘用”也是利大於弊,一定須要真正能為小區做實事的人!

四:三個“公約”要嚴格制定好規則,所有人在規則內行事,規則才是最好的管理辦法!

五:業主大會召開可以線上線下同時進行,一定儘量爭取全員參與,業主代表大會制度早已落後!

個人認知有限,歡迎熱心之士參與探討,部分觀點由於篇幅有限不能細述,理性評論,你我共同為建設和諧家園貢獻綿薄之力!


戀茶君茗韻添香


這個問題題的好,我們小區就是業主委員會成立不合法,業主委員會候選人11人有5人不是業主,選舉過程沒有街道和社區監管,是幾個候選人組織自己選自己,大多數選票是打電話再由候選人填寫,選票大多數筆跡雷同,街道和社區對此不管,向區和市信訪局信訪也不管,向法院起訴,法院不立案,現起訴到省高院,在等待能否立案審理,己經兩年多了,無人管。


用戶6452396292729


大多數小區的住戶都老死不相往來,想要真正產生一個全體業主選舉(推舉)的業委會其實很難很難。就目前各個小區的業委會的成立,大部分都是在社區的協調參與下由比較關心小區管理的熱心業主推舉建立的。只要大部分業主不要求全責備,吹毛求疵,這樣建立的業委會,只要有心為大家服務,其實已經不錯了。一個小區,要想統一全體業主的思想和認識太不靠譜了,遇事都是七嘴八舌的,往往都是爭吵的不歡而散。最後還是那麼幾個熱心業主在維持小區與物業的協商和交流。


歲月留痕142685502


有些業主委員會成立過程確實存在問題,但是指責業主委員會不合法的絕大多數都是物業公司的利益相關者,尤其是前期物業。畢竟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目的是行使業主權利,監督物業的服務,絕對會侵犯到物業公司及相關利益人的利益。如果業主委員會選舉確實存在違法,那麼唯一合法的辦法,就是重新召開業主大會罷免不合法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委員,組織重新選舉。


正義資訊


業主委員會會違規?世上只有英明正確的業主委員會!永遠受委屈的業主!和黑惡勢力的物業!小編怕是搞錯了罷!!??


用戶9507440591916


有的是開發商暗箱操作,業主代表是非業主,業主可聯名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要求徹消業主委員會,人民法院會支持!


觀海哭魚


成立業委會比登天還難,好不容易成立了還違規,怎麼能繞過那麼多的條條框框成立業委會,有這本身的只有開發商物業公司。


用戶7672568031077


業主委員會怎麼會違規成立:都是要政府部門監督的:除非是政府部門瀆職:


手機用戶6266494955


先弄明白,業主委員會是個什麼性質的組織,上級是誰,職責是幹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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