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去法院前先看看自己手裡有沒有這些證據。

(一)能證明當事人享有某項訴訟權利的證據,比如在物權糾紛中,原告主張自己的房子被被告損害,原告首先應當證明自己對該房產存在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應當向法院提交房產證等能證明自己權利存在的證明材料;

(二)能證明爭議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1)在名譽權糾紛中,當事人應當提交證明侵權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如原告提供某篇批評文章用以證明被告存在(或原告認為被告存在)侵犯其名譽權的行為。

(2)按照管轄協議起訴的案件,應當提交書面管轄協議複印件;

(3)離婚案件必須提供結婚證原件;

(4)人身損害致死及繼承類案件必須提供死亡證明;

(5)交通事故案件必須提供事故責任認定書;

(6)因合同提起的糾紛必須提供合同;

(7)涉及房屋的案件必須提供與房屋相關的房產證、租賃合同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