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嚴查誣告陷害行為 為清白擔當者擔當

3月19日,記者從市紀委監委獲悉,經市紀委常委會(常務會)審議通過,《南充市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於3月18日正式出臺。該《細則》的出臺,為全市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提供製度保障,表明全市紀檢監察機關堅決為敢於為擔當者擔當的鮮明態度。

據瞭解,該《細則》適用於全市紀檢監察機關在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等工作中對誣告陷害行為的處置。《細則》對誣告陷害行為明確界定,即採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行為,均屬誣告陷害。

《細則》明確指出,無事生非、歪曲事實、顛倒黑白等誣告他人的;出於政治目的,玩弄權術,陷害、抹黑、詆譭他人的;意圖轉移視線,編造他人違紀違法事實,攪亂局面,混淆視聽,干擾阻撓組織審查調查的;故意捏造事實,造謠生事,栽贓嫁禍,惡意中傷,發洩私憤,打擊報復他人的;個人非正當利益或者不合理訴求沒有得到解決,造謠誣告他人,企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都在核查範圍。

同時,對由於認知出現偏差或對真實情況不瞭解等因素作出與實際不符的錯告、誤告的,不得作為誣告陷害行為處理,可以對檢舉控告人進行教育。

確屬誣告陷害行為的如何處理?《細則》也明確進行劃分。誣告陷害人系黨員、幹部或監察對象的,依紀依法從嚴從快嚴肅處理;深挖細查匿名、冒名誣告陷害他人行為,對誣告陷害人屬黨員、幹部或監察對象的,依照相關規定從重加重處理;誣告陷害人系黨員、幹部及監察對象以外人員的,快速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此外,對認定有誣告陷害行為的黨員、幹部和監察對象,《細則》也進一步明確了後續處理措施。“首先要記錄在案,記入個人檔案,通報組織人事部門和所在單位。其次對通過誣告陷害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榮譽等利益,我們將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同時,我們還會對查處的誣告陷害典型案件進行通報曝光。”市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說。

《細則》對誣告陷害哪些情形將從重處理,哪些情形可以依規依紀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也進行明確界定。

從重處理情形包括:手段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嚴重干擾換屆選舉或者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經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誣告陷害他人的;強迫、唆使他人誣告陷害的;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

可以依規依紀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情形包括:在核查期間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如實說明情況的;主動糾正錯誤,主動承擔責任或主動採取補救措施,及時挽回、消除不良影響的;確係初犯,且未造成不良影響的;徵得被誣告陷害人諒解的;有其他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情形的。

對於查處誣告陷害行為過程中,相關人員有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細則》明確指出,將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細則》明確指出本地區、本部門或本單位連續發生或者大面積發生誣告陷害類檢舉控告,幹部群眾反映強烈,造成重大影響的;對誣告陷害類檢舉控告查處不力,或者對檢舉控告件壓案不報、壓案不查,造成嚴重後果的;在組織調查核實前或者調查期間向相關人員通風報信,阻撓、干擾相關問題調查處理,不如實報告有關情況,拒不執行上級處理意見或者變通執行的;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南充日報記者 李雙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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