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免稅優惠也有可能吃虧

享受免稅優惠政策還會吃虧?

還真有可能!

享受免稅優惠也有可能吃虧


2020年2月6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出臺,該文件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享受免稅優惠也有可能吃虧


這個政策也挺好理解,疫情期間,全國各地基本在封城控制疫情,人員流動受到很大限制,各個行業的經營都受到很大沖擊,做酒店的、做運輸的幾乎沒什麼生意,所以國家給予他們免稅優惠政策,減輕企業困難。

政策的出發點還是很好的,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可能會出現和期望相反的結果。

舉個栗子:周氏酒店有限公司系一般納稅人,2020年3月份取得進項發票100000元,進項稅額13000元,在發票2.0系統簽名確認,當月實現住宿服務收入80000元。

享受免稅優惠也有可能吃虧


假設,該納稅人選擇享受疫情期間免徵增值稅優惠,該怎麼處理呢?

首先,把80000元銷售額作免稅申報。然後,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於非增值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據次,需要把當月認證13000元進項稅作轉出處理。

假設該酒店不選擇免稅優惠政策,該怎麼處理呢?

很簡單,3月份的進項稅額13000元,銷項稅額80000×6%=4800元,進項稅額>銷項稅額,申報後產生留抵進項稅額(13000-4800)8200元。

看出問題沒?不管是否選擇免徵增值稅優惠,該納稅人3月份都不需要交增值稅,但是,如果選擇免稅優惠,則需要轉出當月認證抵扣的進項稅額,若不選擇免稅優惠,則會產生留抵進項稅額8200元,可以留到下一期抵扣。

很明顯,僅僅從3月份的情況來看,該納稅人選擇不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對更為有利一些。

所以,別一看到免稅優惠,就一股腦的往上靠,還得先看看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再做決定。

另外,納稅人還要注意一個情況,這個免稅優惠不是可以隨便選擇的,你不能說我3月份進項大於銷項就不要優惠,其他月進項小於銷項又選擇免稅優惠。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徵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納稅人自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放棄免稅權聲明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申請免稅。

那麼在疫情期間怎樣才能實現稅收優惠政策效益的最大化呢?

其實也很簡單,我們可以選擇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同時不要在發票2.0系統對取得的進項發票認證抵扣,因為根據最新的政策,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享受免稅優惠也有可能吃虧


這個實際上就是稅務局給納稅人一定的稅收籌劃空間,你取得的進項稅額想什麼時候抵扣就什麼時候抵扣。就拿前面的老周酒店有限公司來說,一方面選擇免稅優惠,同時又不去認證抵扣那13000元的進項稅,等疫情過後取消了免稅優惠的時候再去認證抵扣,這樣就實現了最大的優惠效果。

不知道老周說的對不對,請各位多交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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