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血!為了在廈門買房,一男子讓女友和他人假結婚!

房產作為家庭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直以來

都是婚姻糾紛中爭奪的對象

接下來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兩個典型案例


01 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送,行嗎?

不行!

狗血!為了在廈門買房,一男子讓女友和他人假結婚!


案情回顧


狗血!為了在廈門買房,一男子讓女友和他人假結婚!


2008年8月12日,陳女士與顧先生登記結婚,婚後雙方於2011年7月12日購買位於廈門同安區某小區房屋(以下簡稱訟爭房屋),並登記在陳女士一人名下。


2017年2月4日,陳女士與徐老太(陳女士母親)簽訂了一份贈與合同書,約定陳女士自願將訟爭房屋贈與徐老太。同日,雙方辦理了過戶手續,2017年2月7日訟爭房屋過戶至徐老太名下。


2017年3月7日,徐老太與柯某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將訟爭房屋出售給案外人柯某,現房屋已過戶至柯某名下。


案件訴至同安法院後,審理中,顧先生訴稱訟爭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陳女士和徐老太系惡意串通,陳女士擅自將訟爭房屋無償贈與給徐老太,主張贈與合同無效。


陳女士辯稱,房屋為共同贈與,是由於顧先生在外欠下債務,雙方協商將房屋贈與其母親。但因討債的人一直騷擾,就將訟爭房屋賣了。


徐老太則認為房屋系陳女士、顧先生夫妻為給她養老才贈與,女兒陳女士有權處分該房屋。


夫妻共同財產未經商討

擅自贈送?


  • 同安法院經審理認為

訟爭房屋系顧先生與陳女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共同購買,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陳女士與徐老太簽訂《贈與合同書》,將訟爭房屋無償全部贈與給其母親徐老太,但是該合同書並沒有共有人顧先生的簽字,即陳女士以一方名義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現顧先生並沒有追認贈與行為,也沒有表示放棄共有份額。同時,徐老太系陳女士之母,對訟爭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知曉,且顧先生因對外拖欠借款,已被多名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並已有要求其履行支付義務的生效判決,在此期間,陳女士將夫妻共同房屋無償贈與徐老太,又在很短時間內將訟爭房屋出售,並提取現金,存在故意轉移財產抗拒執行還款之嫌,故該贈與行為無效。


最後,法院判決被告陳女士與被告徐老太簽訂的《贈與合同書》無效。


02 讓自己的女友假結婚買房,靠譜嗎?

不靠譜!

狗血!為了在廈門買房,一男子讓女友和他人假結婚!


案情回顧


狗血!為了在廈門買房,一男子讓女友和他人假結婚!


2010年,都是單身的葉先生、曾女士相識,育有兩名非婚生子女。2017年初,葉先生擬購置廈門市同安區某小區套房,但受限購政策影響,葉先生無購房資格。而曾女士雖可以其名義購房,但因她缺少收入證明,無法辦理銀行貸款。葉先生遂與同鄉朋友林先生協商,由其與曾女士登記結婚,然後買房,以令曾女士得以獲得銀行的購房貸款。


之後就開始上演一番

“狗血”劇情


2017年2月20日,葉先生支付首付款122萬餘元,當日,未簽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2017年2月24日,曾女士與林先生登記結婚,同年2月27日,以曾女士名義購買了廈門市同安區某樓盤商品房,並簽訂了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2017年4月14日,曾女士與林先生辦理離婚登記。2017年5月10日,葉先生與曾女士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9年3月15日,曾女士因葉先生多次出軌,並家暴向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葉先生離婚。


之後,葉先生向同安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房屋為其所有,並要求曾女士配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 同安法院經審理認為

曾女士雖已登記為涉案房產的權屬人,但該登記行為並不能夠證明其取得涉案房產的產權是基於葉先生所贈與還是借名買房。借名買房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即使葉先生實際出資支付了購房款及相關費用,根據《物權法》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也不能改變房屋原始所有權性質,故葉某不能實際取得房屋的產權。曾女士即使沒有出資,但其具有購房資格,以自己的名義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依法登記為房屋的產權人,故葉先生要求確認房屋為其所有的訴訟請求,缺少相關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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