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莊共同體的變遷與鄉村治理


摘 要:村莊是農民生產生活的基本地理空間,同時也是農村社會整合與秩序構建的基本社會單元。村莊是具有利益、道義和情感紐帶的共同體。但當前村莊社會的開放性和流動性,又使得村莊社會呈現弱共同體的特徵。在鄉村治理需求和治理主體多元化背景下,作為弱共同體的村莊,依然具備成為鄉村治理主體的必要性、可能性,並擁有相應的社會基礎、經濟基礎和組織基礎。基於村莊共同體的不同類型和具體表現,如小微型農田水利供給、道義型互幫互助、村莊內部矛盾和糾紛調解等,應充分發揮村莊共同體在相關事務治理中的主體性,重新認識村莊在鄉村治理中的價值。

我國鄉村地域廣闊,村莊數量龐大,目前依然有約一半人口居住在農村。一直以來,“三農問題”相關話語中,“村莊”多數情況下僅是空間和地域概念,很少作為“主體”出現。儘管許多學者認為我國正在經歷村落的終結,傳統村落共同體也正在瓦解或已經瓦解,但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絕大多數村莊依然存在,並在人們的生產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與此同時,我國村莊又存在很大的異質性,不同地區的村莊,或同一地區的不同村莊之間,其村莊發展和治理現狀都存在較大差異。這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但村莊本身是否依然作為某種程度或形態的共同體,發揮著其他因素難以替代的作用?作為共同體,村莊在村民自治和鄉村治理中到底發揮著什麼樣的作用?這些問題,依然需要深入研究。

一、 學術話語中缺失的村莊

“共同體”是經典社會學理論概括社會形態的重要概念,總體上可分為結構性共同體和功能性共同體兩類。結構性共同體強調社會各要素之間具有緊密的相互依賴性,並因此使得社會呈現共同體屬性,體現了社會結構層面的特徵和屬性。涂爾幹1認為傳統社會是機械團結的,具有共同體屬性,社會成員的集體意識高於個體意識。隨著社會分工的細化,現代社會是有機團結的,傳統共同體瓦解,社會個體成員之間的傳統聯繫減弱,個體主義超越集體主義成為主導型社會意識形態。滕尼斯2在一般社會屬性意義上討論共同體的改變,把傳統社會界定為禮俗社會,是典型的共同體社會,社會相對封閉和排外,社會成員之間親密無間且有緊密的共同利益、共同價值觀和共同體認同。馬克思以是否擁有共同的土地、祠堂、族產等生產資料、資產和財富等要素作為界定社會共同體的核心標誌,而不以是否存在血緣關係或以血緣為基礎的組織和制度形態為標誌。鮑曼3則強調共同體是一種幾乎不可能實現的社會理想,擁有完美的社會倫理、道德、責任和幸福,是實現哲學意義上和社會學意義上的自由與確定性完美平衡的社會。如果說結構性共同體從一般意義上界定社會的結構屬性,那麼功能性共同體則從具體的功能組織的角度界定和理解社會,把社會中的個體按照某種共同特徵或屬性進行分類,如馬克思·韋伯4提出的家族共同體、鄰里共同體、人種共同體等概念,以及諸如生產共同體、生活共同體、文化共同體、基層共同體、村社共同體等。結構性共同體可作為對不同發展階段的社會進行一般性界定和分析的視角,但對於同一社會中的具體社會單元或群體,則更適宜採用功能性共同體作為界定和分析的視角。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社會被人為地劃分為城市社會和鄉村社會兩部分,直到現在,無論是理論分析還是現實情境,鄉村社會被認為與城市社會具有結構性差異的客觀存在。基於結構性共同體視角的鄉村共同體、村落共同體等,成為研究和分析鄉村社會及鄉村治理問題的常用概念。與此同時,農業、農村、農民等體現鄉村社會中不同功能性共同體的次級概念,也被凸顯出來並作為分析的基礎概念,但作為承載農業、農村和農民的地域單位的“村莊”,卻很少作為基礎性的分析概念出現。在《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5中,“村莊”都以美麗村莊、村莊規劃等地域空間單元的形式出現,但社會學意義上的村莊並不是單純的地域空間。無論是費孝通6筆下的江村,閻雲翔7筆下的下岬村,張樂天8筆下的聯民村,於建嶸9筆下的嶽村,或者吳毅10筆下的雙村等,都是作為具備完整結構和功能的社會單元而存在的,是共同體。村莊內的農田、房屋、道路、學校、休閒場所、水利設施等,能滿足村民大多數的生產生活需求,這些功能性設施及其空間佈局,體現了村莊社會的秩序特徵和結構屬性。現實情境中的村莊,是地域屬性和社會屬性的綜合體。

在快速城市化、工業化推動的鄉村社會轉型情境下,社會學意義上的村莊面臨共同體的瓦解,“村落的終結”111213成為這一判斷的重要註腳。流動是現代性的核心特徵14,與流動性相對應的個體主義意識逐漸增強並部分取代集體主義,成為人們社會生活的主要形態,也是現代性的重要特徵。在鄉村現代化轉型過程中,傳統村落共同體的瓦解似乎不可避免。但在現實的鄉村社會情境中,村落共同體並未完全瓦解,村民之間無論在生產生活,還是文化習俗等層面,依然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繫,“村莊”作為村落的具體呈現,依然客觀存在於鄉村社會的方方面面。

儘管各種具體問題都發生在村莊內,但當前關於鄉村社會和鄉村治理的眾多研究和分析中15,“村莊”通常只是作為具體問題或事件發生的地理背景,卻很少成為具有社會共同體屬性的分析主體。在這些研究和分析中,對於“村莊”的處理方式通常有以下兩種形式:其一,只強調村莊的地域屬性而忽略其社會屬性,生活在村莊這一社會場域中的村民之間的個體性和差異性被忽略,或者直接預設了村民之間的個體性和差異性並不重要甚至不存在。其二,即便必須涉及“村莊”,通常也是“行政村”而非“自然村”。當前,儘管行政村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代表,也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適用邊界和組織載體,但在鄉村生產生活的現實情境中,顯然“自然村”更符合人們心目中“村莊”的界定,也更接近社會學意義上村落的概念。

二、 村莊共同體屬性的變遷:結構與功能的視角

結構和功能是理解社會形態的兩個核心社會學理論視角。對於傳統中國社會形態的界定,結構視角的代表性理論範式如:馬克思的亞細亞社會形態\\,馬克思·韋伯的家產官僚制社會形態\\,魏特夫的東方專制主義16。其共同點都認為傳統中國是基於共同體本位的專制社會,並且上述理論範式成為西方諸多中國社會理論的主要源頭。如杜贊奇17提出“權力的文化網絡”,強調村莊內部與外部之間存在的各種基於文化形態和符號的非正式權力結構和網絡,成為支配鄉村社會的重要力量。黃宗智1819指出,傳統村莊具備清晰的居住界限,也存在生產和消費的邊界,村莊具有較高的自給自足性,基本上屬於封閉、內聚、緊密的鄉村共同體。功能視角的代表性理論範式,如施堅雅20突破單個村莊的邊界,認為傳統中國鄉村社會,單個村莊難以成為自給自足的獨立社會,而是多個相鄰的村莊共同形成基層市場,進而成為具有較高自給自足性的共同體,這不是一個村莊共同體,而是一個市場共同體。斯科特21基於東南亞的研究提出道義小農和道義共同體的概念,指出村莊內部有產農民與無產農民之間形成依附-庇護關係,相互之間是利益共同體,但更具有道義性,即有產者有道義責任和義務幫助無產者度過風險和難關。無論傳統的還是革命之後的中國鄉村,都不存在斯科特意義上的地主與貧僱農之間依附-庇護關係,但基於傳統倫理道德和宗族觀念,道義共同體概念依然具備重要的參考價值。

日本學者對中國傳統村莊共同體屬性的學術爭論影響力較大,李國慶22概括為“戒能-平野論戰”。論戰雙方混用村落共同體和農村共同體的概念,但也有所側重,其中村落共同體強調共同生產生活的相對封閉性空間,實為村莊共同體;農村共同體為自給自足的地域社會,接近施堅雅意義上的基層市場共同體。戒能一方持村落共同體論,認為傳統中國農村不存在村落共同體,僅僅是“結社”或“生活共同體”。地主和佃農之間是契約關係而非依附-庇護關係,其經濟剝削關係並沒有被家族和宗族文化的溫情所掩蓋;村落缺乏公共財產,無法強化村民的共同體意識;界定村民身份認同的不是屬地主義,而是基於宗族邊界的屬人主義,宗族邊界是超越村莊的;地主和士紳把持的村幹部與村民之間是侍奉關係,難以獲得村民內在情感上的支持和認同;村落治理方面,村落甚至家庭都沒有形成緊密的團體結合,因某種動機由鬆散個體臨時結成的聯合也是不穩定的。

上述有關中國村落共同體的論述都是以傳統鄉村為背景。其理論預設是,在沒有強大外部力量干預和整合時,村莊自然發展的社會結果呈現兩種基本形態:其一是諸如歐洲莊園制和日本傳統的村落共同體,其核心社會結構是具有人身依附和庇護關係的領主/地主與農民,這是一種結構性共同體;其二是形成諸如中國傳統鄉村的結社或生活共同體,缺乏斯科特式“依附-庇護”關係為基礎的社會結構,無法形成村落共同體,體現的只是一種功能性共同體。

新中國成立後,國家權力下鄉,克服了傳統中國鄉村治理中國家與村落脫節的困境,通過外部力量推動村落內部整合,使得這一時期的中國村莊社會超越了“結社”或“生活共同體”的功能性共同體範疇,轉變成結構性共同體。在社會結構方面,消滅地主和部分富農後,村民之間傳統的經濟剝削關係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新型平等關係。幾乎所有耕地、耕牛、農業機械等都是村落共同財產,所有村民共同參與農業生產,相互之間成為緊密的利益共同體。土地改革後,明確了村落地理邊界,屬地主義超越傳統的屬人主義,成為界定村莊成員資格的基本標準,村莊代替了村落。在“隊為基礎、三級所有”的基本原則後,村莊地理邊界由人民公社(鄉鎮)和生產大隊(行政村)縮小到生產隊(自然村或村民小組)層面,最大程度實現了與自然村的地理邊界重疊,也最大程度契合了傳統中國以家戶或擴大的家戶(宗族)為基本治理單元的社會結構23。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的確立,從制度上限制了農民的流動,農業生產的商品化程度降到極低水平,使村莊成為農民最重要甚至唯一的生產生活空間。村幹部與村民不再是侍奉關係,而是服務關係;村莊內部形成緊密聯合的結構性共同體,同時集生產共同體\\,生活共同體\\,文化共同體於一體,共同應對內部問題和外部困境,如共同興修水利\\,應對自然災害。傳統村落共同體為弱共同體,集體化時期的村莊共同體則呈現為強共同體屬性,幾乎所有村民的生產生活和一切形態的利益(少量自留地生產除外)都被緊密地捆綁在一起。

改革開放之後,集體化時期的村莊強共同體屬性逐漸弱化甚至瓦解。家庭/家戶再次成為農村的基本生產單位和社會治理單位,且相互之間具有高度同質性,斯科特意義上的“依附-庇護”關係,以及集體化時期的緊密協作關係完全消失。儘管小農之間依然存在生產生活上互惠合作的需要,如共同興修水利,以及在“雙搶”24、建房等活動中的勞動力交換,但全方位的生產合作不復存在,有限的互助合作也逐步商品化和貨幣化。在土地集體所有的產權制度約束下,土地依然是村莊最主要的共有資產和共同利益,併成為流動社會中保持村莊成員權和村莊認同的重要紐帶。以傳統宗族文化和習俗等為紐帶的象徵性村莊成員權和象徵產權2526,再次成為維繫村莊公共財產和利益的重要紐帶之一。當然,土地改革後劃定的村莊地理邊界始終存在,且在土地確權等政策背景下,村莊的地理邊界進一步固化,在流動的社會中,屬地主義得以保留,成為界定村民身份和形成村民認同的基本原則之一。

但社會流動性不斷加強,村莊地理邊界的固化並不能阻擋村莊開放性的不斷增強,土地和勞動力等要素的市場化程度不斷增強,要素流動的範圍也快速突破地理邊界和村民的群體邊界,客觀上打破了村莊乃至與施堅雅意義上的基層市場共同體的經濟邊界和社會邊界。在此過程中,鄉村社會經歷了國家權力的不斷退出,取消農業稅之後甚至出現鄉鎮政權相對於村莊的“懸浮”現象27。國家權力逐步退出鄉村的同時,村民自治成為鄉村治理的基本制度安排,村幹部與村民之間依然是服務關係,但始終保留了半正式身份28的特徵,具有同時對上負責和對下負責的雙重性,實質上成為基層政府行政和治理體系的延伸。隨著資本下鄉和城鄉統籌的發展,各種新的經濟和社會實體在鄉村出現,如農民專業合作社、企業等,其實際影響力往往超越單個村莊的地理邊界,使得鄉村社會所面對的問題大大超越了單個村莊的範疇,村民在村莊內部達成共識並形成共同體意識的難度也越來越大,鄉村社會結構多元化與鄉村治理主體多元化同步發展。至此,集體化時期形成的結構性村莊共同體,因為鄉村社會結構的變遷而失去了社會基礎,形成了所謂“村落的終結”。

基於以上分析,傳統村莊社會共同體是功能性共同體,主要體現在小規模的生產和生活互助合作方面,是臨時滿足某個功能性需求而結成的小規模結社,且這種結社也是不穩定的,但具有弱共同體屬性。新中國成立後,集體化時期的村莊共同體成為全方位社會整合與合作的結構性共同體,具有強共同體屬性。改革開放後,村莊社會再次出現結構性變化,家庭再次成為農村生產與經營的基本單位,也是鄉村社會治理的基本對象,此前強大的結構性共同體因為失去存在的社會基礎而瓦解,村莊共同體再次迴歸功能性共同體。隨著農村社會流動性的增強,村莊功能性共同體的具體表現形態也在不斷變遷,以至於部分村莊共同體徹底消失在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之中。

三、 當前村莊共同體的類型

改革開放之後,鄉村社會一直在轉型,但村莊依然呈現出不同形態的功能性共同體屬性,最具代表性的是“道義共同體”“利益共同體”和“情感共同體”三種觀點。

宋靖、楊善華29認為,在鄉村經濟社會快速轉型的背景下,許多基於道義責任的傳統倫理道德及社會規範依然發揮著整合村莊社會的重要作用,使得村莊呈現出“道義共同體”的特徵。以社會關係和社會責任為紐帶形成的村莊模式,內部主要以“道義”和“社區情理”為導向,既是基層生活共同體,也是生產共同體、市場共同體。村民之間遵守互幫互助的道義責任,傳統熟人社會中的信任和互助成為重要的行為規範,與國家制定的正式規範共同構成鄉村秩序的核心要素。但在經濟轉型過程中,村莊公共權威面臨“私營化”趨向並出現道義基礎被經濟利益的結合取代,道義共同體向利益共同體過渡和轉化。

渠敬東30認為,農村的社會團結和民生安全仰賴土地集體所有制以及各種親屬和熟人連帶的傳統資源。而集體債務的債權人身份是多樣的,有村民\\,地下放貸者甚至黑社會。這種債務結構事實上使基層共同體不再以集體所有為其社會整合的基礎,而逐漸轉換為錯綜複雜的債務網絡,不僅集體成員間的社會性合約破壞,整個村莊也會由於財務自主性的喪失而懸浮起來,最終導致空殼化。在此他使用“基層共同體”這一相對模糊的概念,泛指擁有共同的土地所有權的村集體成員。

按照《土地法》和《村民自治法》,“村集體”具有雙層含義:其一是行政村,其二是自然村。依據歷史慣例和自然形成的居住格局,通常自然村層級的集體更為農民所認同,各個自然村的土地歸屬是固定且封閉的,每一塊土地都具有以自然村為邊界的排他性。但村民在土地上的互惠互助式生產合作逐步減少,與農業生產相關的農田水利和其他公共服務供給主體也逐步由村級提升到鄉鎮或更上級政府,或者由企業和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提供。因此,基於土地集體所有的基層共同體,逐步失去“生產共同體”的屬性,但集體成員依然享有土地的所有潛在價值和利益,是廣義的“利益共同體”。此外,由部分人組成的狹義“利益共同體”成為20世紀90年代之後鄉村社會的重要現象,如“混混”治村31,以及項目下鄉過程中的村級抓包32和精英俘獲33現象。前者基於土地集體所有制,以屬地主義原則,形成以村莊為邊界的廣義的利益共同體;後者以獲取利益,尤其是不正當利益為目的,以屬人主義原則,形成跨越村莊邊界的小團體型狹義利益共同體。

成伯清34認為,急劇的社會變遷摧毀和重組了原先的熟人圈子和社會關係,人與人之間的聯繫逐漸缺少溫情而成為冷冰冰的利益計算,重建以情感認同為紐帶的共同體成為人們的強烈訴求。狄金華、鍾漲寶35也把重建鄉村社會的根本途徑寄希望於重建鄉村情感共同體,以推動鄉村治理實現從主體到規則的轉變。由於傳統熟人社會的基本屬性,以血緣和地緣為主要紐帶的社會關係網絡嵌入村落情感共同體中,體現著鄉村傳統價值和倫理道德,成為鄉村“社會”的核心特徵,區別“國家”的正式結構,成為國家與社會在鄉村互動和互塑出的“第三領域”,成為新時期農村基層治理體制的新取向之一3637。

綜上所述,改革開放之後,村莊社會整體上從之前的結構性共同體轉變為功能性共同體,村民重新獲得了生產和生活中的個體性,但基於村莊社會整合及現實生產生活的需要,功能性共同體可劃分為道義共同體、利益共同體和情感共同體三大類別,共存於村莊社會,但各有側重。

道義共同體。斯科特的分析中,地主與僱農之間存在不平等的人身依附-庇護關係,因此地主在道義上有責任和義務對僱農提供保護,尤其是面對天災等外部威脅時,要避免僱農因為歉收而自殺。當前中國農村社會不存在斯科特意義上的人身依附-庇護關係,但在某種程度上,可在形式上借用其道義的概念,即村莊社會依然存在大量互幫互助或基於傳統文化和習俗的倫理道德和行為規範,並受到村莊社會的普遍遵從。如村莊內部基於互助合作,對村莊內鰥寡孤獨和老弱貧困者提供集體性的生產支持和生活支持;富裕村民以個人捐贈的形式為村莊提供道路、人畜飲水設施、休閒娛樂設施,以及維修宗祠宗廟等公共場所,或引介外部投資促進家鄉經濟發展。

利益共同體。在村莊實際的生產生活情境中,除了以土地所有權為核心紐帶的廣義利益,以及狹義的小團體利益,村莊利益共同體還表現在生產生活的許多方面。如共同建設和維護小微型農田水利設施、部分生產環節依然存在的生產合作、村集體資源和資產的利益共享,以及基於產業分工協作的專業村內部分工協作和對共同市場規則的遵從等38。村莊內部生活層面的共同利益與合作需求依然大量存在,如村容村貌和村莊環境的維護、村民之間矛盾與糾紛的調解、婚喪嫁娶等儀式性活動的操辦等。

情感共同體。基於文化、歷史和現實的諸多因素,鄉村和村莊依然是當前絕大多數中國人非常重要的情感歸宿,在城市化和工業化快速推進的背景下,村莊作為情感共同體的文化價值、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都在快速被重新發現和建構,規模巨大的春運返鄉潮、蓬勃發展的鄉村旅遊、持續升溫的鄉愁情懷和鄉愁經濟等,都是最好的註腳。道義、利益與情感的捆綁,成為當前許多村莊重要的發展手段。相比於村莊生產共同體和生活共同體,村莊情感共同體很難以地理邊界來劃分,而是基於歷史和文化傳統,以及情感和認同基礎上的村莊成員權為基本邊界。

四、 村莊治理中的共同體及其主體性

村莊是鄉村生活的最小空間載體,實現良好的村莊治理,是加強鄉村基層社會治理的關鍵,但很多村莊內部的公共服務處於癱瘓狀態39,村莊治理所面臨的現實困境和問題依然嚴峻。國家在部分退出村莊治理之後,並未出現新的治理主體能完全填補國家在村莊治理中曾經發揮的作用,而村莊本身也未能作為一個整體而發揮村莊主體性。村莊主體性指的是村莊作為一個具有能動性的主體,提供村莊所需要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對村莊內部的矛盾和糾紛等進行調節,促進村莊社會整合,在涉及村莊共同體屬性的領域,發揮治理主體的角色和作用。我國村莊治理中的村莊主體性經歷了從高到低的變化過程40,村莊共同體程度越低,村莊作為治理主體的主體性也越低。

一方面,在農村社會變遷和鄉村治理主體多元化的背景下,傳統村落共同體的瓦解和村莊主體性困境的出現,符合現代性進程的基本特徵。黃宗智41認為,基於國家-社會視角,隨著國家一定程度上從村莊退出,國家治理重新返回相對“簡約”的基層治理狀態。與此同時,農村基層自治組織(主要是村兩委)的財權和事權受到較大侷限,基層自治組織很大程度上失去獨立行為能力,主體性的發揮受到很大影響。國家退出和基層自治組織主體性下降,為新的治理主體進入鄉村社會留下了空間,如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社會組織,甚至黑惡勢力和混混等,一定程度上出現了“基層治理內卷化”42或“鄉村治理內卷化”43的問題。

另一方面,基於歷史傳統和村莊共同體屬性依然存在的現實,鄉村治理中存在繼續發揮村莊主體性的必要性。儘管政府“全能主義”和“科層化”(或官僚化)擴張到鄉村治理,但非官僚化、非正式化仍然頑強地起作用44。村莊社會是非官僚化和非正式化治理方式存在的基本社會單元,在村莊共同體依然存在的背景下,存在發揮村莊主體性的社會基礎、經濟基礎和組織基礎。

鄉村社會正由傳統熟人社會向半熟人社會4546轉型,但村莊內主體村民之間依然是熟人社會,村民的價值觀和行為方式依然具有較高的同質性,熟人社會的許多倫理道德和社會規範依然有效。這是村莊作為道義共同體和情感共同體存在的基礎,也是發揮村莊主體性的社會基礎。村莊作為利益共同體,不僅體現在諸如共同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資源等實際利益,還體現在村民外出務工或經商等行為往往高度嵌入熟人社會的社會網絡和信任結構中,使得村民的經濟行為和生計水平維持較高的同質性。這是村莊利益共同體的基礎,也是發揮村莊主體性的經濟基礎。基於村莊共同體的現實需要和村民權利意識的增長,村民通過村民大會、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等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傳統的宗族組織、新型的農業合作社等經濟組織,以包括參加正式會議、非正式討論、村莊微信群發表意見建議等形式,共同構成了發揮村莊主體性的組織基礎。

村莊主體性的程度與村莊共同體的類型\\,具體事務的緊迫程度緊密相關。利益共同體相關事務,如土地山林等徵地拆遷和補償、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村莊道路和人畜飲水等基礎設施供給,這些直接關係村民生產生活利益的領域,對村莊主體性的需求最高,必須全體村民集體行動才能解決。而婚喪嫁娶、幫老扶弱、糾紛調解等道義共同體相關事務,具有較高的緊迫性,但只需要部分村民集體行動,對村莊主體性的要求偏低。而修建宗祠、修編家譜、遷祖墳等情感共同體相關事務,雖然很重要,但往往緊迫性偏低,村莊主體性要求也較低47。

五、 結論與討論

經過持續的社會轉型,農業中國或農村中國不再是中國最顯著的標籤,但作為地域概念的農村和作為社會概念的鄉村依然客觀存在。作為階層概念和職業概念的農民依然是鄉村社會的主體,他們生活在以村莊為邊界的廣大農村地區。但“村莊”並非簡單的地域空間,也並非個體農戶的簡單聚居,而是個體農戶之間社會整合與秩序的場域,是具有完整社會結構和功能的社會共同體。村莊社會是當前鄉村社會的基本形態,重新認識“村莊”的社會學特徵,發現“村莊”在鄉村治理中的價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村落的終結”被認為是傳統鄉土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和後工業社會轉型的必然,在我國城市擴張過程中,大量村莊消失了;農民進城和跨區域流動的背後,大量村莊出現空心化現象,更大數量的村莊處在消失的過程中。村莊在社會結構性意義上走向終結,似乎是當前中國社會正在發生的事實。但另一方面,受傳統文化習俗和道德觀念,以及現實利益等多重因素影響,村莊並沒有被終結,村莊依然有大量常住人口,候鳥式流動的村民依然是村莊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村民之間依然存在大量潛在的共同利益、道義聯結和情感認同,使得村莊依然具備利益共同體、道義共同體和情感共同體屬性。但與集體經濟時期的強共同體屬性相比,當前的村莊共同體則屬於弱共同體。

當前的村莊既具備傳統鄉土社會部分歷史記憶、文化價值、制度特徵,以及現實的共同利益、道義責任和情感紐帶,又具有開放社會快速鏈接外部信息與資源的條件和機制。這構成了村莊弱共同體屬性的一體兩面,使得村莊呈現為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過渡狀態或混合狀態,成為鄉村社會中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場域,具備作為鄉村治理主體的現實必要性和可能性,同時也具備發揮村莊主體性的經濟基礎、社會基礎和組織基礎。在鄉村治理主體多元化趨勢下,對於涉及村莊共同體的具體事務,如小型農田水利、村莊道路橋樑等,充分發揮村莊作為共同體的主體性,重新發現村莊在鄉村治理中的價值,應成為實現鄉村振興的重要方向之一。

本文的不足之處:其一,缺乏對於判斷村莊共同體強弱,以及村莊主體性程度高低的詳細指標體系研究和定量測量的探討;其二,對於當前村莊共同體的分類還顯得較為籠統,對於全國數量巨大的村莊之間的差異性和異質性,尚無法完全兼顧。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小型農田水利供給研究”(項目編號:13YJC840028);

來源:中國礦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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