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封城:被隔離者是否應發放工資?返鄉參與防疫是否屬於工傷?

今天,武漢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最新消息“自2020年1月23日10時起,武漢市城市公交、地鐵、輪渡、長途客運暫停運營;無特殊原因,市民不要離開武漢,機場、火車站離漢通道暫時關閉。恢復時間另行通告。”武漢封城自今日開始,武漢周邊城市鄂州、黃岡已陸續採取類似措施。

武漢封城:被隔離者是否應發放工資?返鄉參與防疫是否屬於工傷?

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佈2020年1號公告,正式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SARI)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武漢封城:被隔離者是否應發放工資?返鄉參與防疫是否屬於工傷?

由於防疫需要,須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者、病原體攜帶者、疑似症狀者採取隔離治療或隔離觀察措施,從而引發工資發放、工傷、病假、醫療期等一系列勞動者待遇問題,本文就勞動者關心的主要問題進行解答,供大家參考。

一、因疑似症狀而被隔離的職工,是否屬於曠工?隔離觀察期內經確診未患有SARI的,工資應如何發放?

不屬於曠工。未確診的,單位應按照正常出勤發放工資。

武漢封城:被隔離者是否應發放工資?返鄉參與防疫是否屬於工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上海、江蘇等地均有類似規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採取公共衛生預防控制措施時,勞動者疑似患傳染病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後排除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則更為明確規定:對依法被列為甲類傳染病或者採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

二、SARI患者被隔離治療期間或在隔離期間被確診患有SARI的,工資應如何發放?


按職工患病享受相應的醫療期和病假工資待遇。


武漢封城:被隔離者是否應發放工資?返鄉參與防疫是否屬於工傷?

上海的醫療期和病假工資的規定均比較特殊。醫療期採取N+2的計算方式,N為在單位的工作年限,第一年即享受3個月的醫療期,以後工作每滿一年增加一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詳見《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滬府發〔2015〕40號文。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單位應根據工作年限分別按照60%-100%計發工資;病假超過6個月以上的,單位應按照工作年限發放40%-60%的疾病救助費;上述病假工資或疾病救助費最低不低於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最高可不超過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均規定,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他省份如無工資支付明確規定的,可參照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計算醫療期和病假工資,病假工資或疾病救助費最低也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返鄉職工因工作原因或應當地政府相關部門要求或主動協助政府部門進行疫情防控而感染SARI,是否屬於工傷?工資如何發放?

屬於工傷,工資按正常出勤計算。

醫護工作者在返鄉期間參與當地的疫情防控工作而感染SARI應當認定工傷,這一類應無爭議。職工返鄉期間應當地政府或相關部門的要求協助進行疫情防控而感染的,也應當認定工傷。比較有爭議的是職工主動協助疫情防控而感染的,到底是工傷還是非因工負傷(患病)會有爭議。筆者認為,也應認定工傷。

武漢封城:被隔離者是否應發放工資?返鄉參與防疫是否屬於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武漢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合法行為。無論是醫護工作者還是普通職工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而受到傷害屬於“見義勇為”,應認定工傷。

《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第九條規定,鼓勵公民採取恰當、有效方式實施下列見義勇為行為:……(三)搶險、救災、救人,保護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第二十條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見義勇為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上海、江蘇、山東、安徽、重慶等省市的《見義勇為條例》也均有類似的規定。

四、職工回武漢過年,年後因封城而無法回單位上班,工資如何計算呢?

由於職工系服從政府管制的原因導致缺勤,單位仍應視為正常出勤並計算工資。


法律依據同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最後,

向所有參與本次SARI防治的醫護工作者致敬!

向所有熱心協助防疫工作的見義勇為者致敬!

祝所有返鄉過年的職工平安喜樂、歡度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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