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法律觀—“封城”


疫情防控法律觀—“封城”

武漢爆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之時,恰逢春運返鄉高峰及春節走親訪友時期,由於該病毒在潛伏期內亦具有傳染性,因此大量的人員流動極易造成更多的傳染。

自2020年1月23日武漢宣佈“封城”以來,越來越多的城市、街道、社區、村鎮對進出交通進行限制、各地對高危人群進行嚴格篩查和密切監控等。

各級政府作出“封城”、餐飲、娛樂場所暫停營業的決定,該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合法性及合理性原則。在此特殊時期,各地進行的“封城”是否具有合理性?其法律依據又是什麼?


疫情防控法律觀—“封城”

“封城”的合法性

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指出,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目標,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需要治療和轉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由此可見,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各級政府經過法定程序決定、批准後,組織相關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採取“封城”、“封村”的非常措施,在我國多部法律法規中均有相應的規定。

“封城”的合理性

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強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由於此次疫情涉及人數眾多、疾病潛伏期長,人員流動性大,且處於春節假期期間,如果不採取相關措施進行隔離,極容易造成大範圍的傳染。即便各地在進行隔離過程中,存在過度封路、嚴禁一切人員進出的欠妥之處,但是,從目前疫情防控的角度出發,“封城”、“封村”仍具備其存在的必要性。

違法“封路”的法律後果


疫情防控法律觀—“封城”

在各級政府經過合法程序決定、批准下,選擇正確的封閉方式隔離病毒,該行為具有合法性及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對未經批准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行為,則可能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從實際效果來看,也可能造成對一些偶發的意外事件無法及時快速的進行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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