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如此調查取證,違法!嚴重者,構成刑事犯罪!


一、物證、書證的取證程序違法


1、物證、書證的來源不可靠,關鍵物證收集的過程缺乏證據證實——如重要物證的提取過程無錄像等

2、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過辨認、鑑定等方式確定來源的

3、無物證原物、書證原件存放於何處的文字說明及調取人員簽字的

4、物證、書證無保存單位的公章,或僅蓋保存單位公章無提取時間、提取人簽字等

5、涉案同一物證、書證在不同文書中表述不一,可能影響判斷同一性的。如兇器在勘驗檢查筆錄中表述為單刃尖刀,在扣押清單表述為匕首,在檢材提取中表述為水果刀等

6、犯罪嫌疑人戶籍證明內容不完整,未調取附有照片的原始戶籍證明材料,並註明出自何處,由戶籍員或辦案人員簽名後加蓋各自所在單位公章

7、犯罪嫌疑人身份確認的書證,是公安機關從人口信息網調取的人口信息,未經犯罪嫌疑人簽名確認無誤,並由辦案人員簽名後加蓋辦案單位公章

8、扣押物品清單未詳細列明物品名稱和特點,或缺失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或見證人簽字的

9、毒品案件公安機關未調取犯罪嫌疑人與涉案人員之間的通話記錄、短信信息,或調取但無相關調取手續附卷的

10、依賴客觀證據定案的重要案件(如零口供毒品案件),手機來源認定,除常規辨認外,沒有對手機飾物、保存的短信和照片、親友的手機號碼、購機憑證、手機串號、手機盒等及時提取固定等

11、不具備物證、書證保管條件,證據在收集、保管、鑑定過程中可能存在受損、改變等情形

12、查獲的疑似毒品,未當場稱重、當場封存,並對封存和稱重過程中錄像的

13、物證複製品、書證複製件與原件不符的

14、複製品、複製件未由二人以上製作,或者無製作人關於製作過程的說明、原件保存地點的


二、鑑定意見常見問題

15、鑑定意見未附檢材照片的

16、鑑定意見的檢材來源,在提取筆錄、現場勘查筆錄中沒有證據來源的

17、鑑定意見的檢材保管條件不符合規定,可能影響檢材的

18、鑑定意見未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資質證明的

19、鑑定人參與同一案件的現場勘驗、檢查(違反迴避規定)的

20、未將鑑定結論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的

21、對有可能判處死刑的毒品案件,以及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摻假或者系成分複雜的新類型毒品的案件,公安機關未對毒品含量及成分進行鑑定的

22、現場遺留的可能與犯罪有關的指紋、血跡、精斑、毛髮等證據,未通過指紋鑑定、DNA鑑定等方式與被告人、被害人的相應樣本作同一認定的


三、現場勘察、辨認筆錄等證據常見問題

23、無見證人簽名的

24、見證人與案件及辦案機關有利害關係,如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相關刑事訴訟職權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或者辦案單位的輔警、保安人員等

25、現場勘驗、檢查筆錄中未註明勘查中發現的物證是否提取以及提取的方式的

26、現場勘查人員拍攝的核心照片,無對該照片的細目說明,該細目說明未與鑑定意見的檢材來源、提取筆錄、現場勘查筆錄中表述的名稱保持一致的

27、辨認未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28、辨認前讓辨認人見過被辨認對象的

29、辨認對象具有鮮明的獨特特徵,影響辨認結果的

30、辨認存在引誘、暗示的

31、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等重大案件重要辨認過程,在製作筆錄的同時未進行錄音錄像的

32、犯罪嫌疑人辨認隱蔽性證據的過程未進行全程錄像的

33、未單獨組織辨認,夾雜在訊問、詢問筆錄中辨認的

34、對於共同犯罪案件,多名犯罪嫌疑人放在同一組照片中進行辨認的

35、被辨認的人員或照片、物品具數量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36、辨認屍體等物證未製作辨認筆錄的

37、辨認筆錄後附的辨認對象的照片,辨認人未在辨認出的人員或物證下簽字、捺印的

38、辨認筆錄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沒有記錄辨認時間、地點的


四、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常見問題

39、收集、提取電子數據,不是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的

40、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未對取證經過製作筆錄、清單的

41、電子數據不是以封存狀態移送的

42、電子數據檢查過程中,進入設備或提取、封存數據等過程沒有證據證實,未對檢查方法、過程和結果製作筆錄的

43、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筆錄、清單,缺少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應簽名或者蓋章的

44、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未註明電子數據的名稱、類別、格式的

45、可能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影響電子數據真實性的

46、視聽資料製作未載明製作人或者持有人身份,製作的時間、地點、條件、方法的

47、視聽資料是複製件的,未附有無法調取原件的原因、製作過程和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製作人和原視聽資料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五、言詞證據常見問題

48、不能排除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可能的

49、不能排除採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供述可能的

50、不能排除採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可能的

51、前期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可能,後期不能證實供述自願性的

52、採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

53、訊問/詢問筆錄存在指供、誘供的的

54、無合理合法理由,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如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將其帶出看守所訊問的

55、詢問證人地點不合法,未在現場,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進行的

56、單人審訊或詢問的

57、訊(詢)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證人未單獨進行的

58、同一偵查人員在同一時間出現在不同地點對不同人進行訊問、詢問的

59、審訊人員未在筆錄上簽名的

60、提訊證上註明的偵查人員與筆錄中載明的偵查人員不一致的

61、訊(詢)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證人未通知法定代理人或適格成年人到場的

62、訊(詢)問女性未成年人時,未依法通知女性工作人員到場的

63、應當提供翻譯而未提供的

64、應當依法告知被詢問/訊問人訴訟權利而不告知,影響其行使訴訟權利的

65、訊問/詢問筆錄未訊問或記載細節問題的

66、筆錄製作時間過長,但沒有顯示提供必要的休息時間和保障飲食的

67、訊問/詢問筆錄存在大段的複製粘貼的

68、訊問犯罪嫌疑人依法應當同步錄音錄像而未進行的

69、訊問/詢問筆錄中載明要全程錄音錄像,並徵求被訊問/詢問人意見,但是實際上並未錄音錄像的

70、訊問/詢問筆錄記載的內容與同步錄音錄像存在實質性差異的

71、偵查人員在同步錄音錄像中言語失當的

72、同步錄音錄像不完整,未體現偵查人員向被訊問/詢問人告知執法身份、被訊問/詢問人權利義務,未體現被訊問/詢問人閱讀筆錄、簽字捺印等過程的

73、同步錄音錄像起止時間與訊問/詢問筆錄載明的起止時間不一致的

74、同步錄音錄像有間斷或不完整,有剪接、刪改痕跡的

75、提訊證記載的訊問次數、時間、人員與訊問筆錄不能一一對應的

76、訊(詢)問筆錄製作存在其他重大問題,嚴重影響證據效力的


六、發破案經過等材料常見問題

77、未說明偵查機關如何得知案件發生,依據何種證據或線索、採取哪些偵查措施確定犯罪嫌疑人的

78、未說明犯罪嫌疑人的歸案情形,如抓獲歸案、自動投案、因形跡可疑或者其他情況的

79、案發經過與在案證據存在矛盾的

80、發破案經過和抓獲經過無辦案人員(抓獲人員)簽字和辦案單位加蓋公章的

81、發破案經過上簽字的人員不是案件承辦人員,抓獲經過上簽字的人員不是直接抓獲犯罪嫌疑人的人員等情形的

82、電話撥打110報警的,未附有110報警原始記錄的

83、數個電話共同報案,未載明號碼和撥打時間的


七、其他常見問題

84、立案前扣除詢問通知書時間和立案後傳喚時間外,還有非法扣留犯罪嫌疑人的時間的

85、刑事拘留、逮捕起止時間計算不當的

86、拘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未履行相關手續的

87、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後24小時內未立即送看守所的

88、對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後未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的

89、無立案手續但採取技術偵查、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的

90、監視居住地點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91、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後依法應通知家屬而未通知的

92、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沒有審批手續的

93、未依法傳喚,偵查人員以其他國家機關的名義進行訊問的

94、查封、扣押、凍結物品與案件無關的

95、扣押的財物不是犯罪嫌疑人本人財物,或者不是直接或專門用於犯罪的財物。

96、法律文書中犯罪嫌疑人姓名、罪名有錯誤的

97、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未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律師作辯護人的

98、符合法定情形但未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辯護的

99、辯護律師在案件偵查終結前,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存在未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或未記錄在案等情形的

100、移送審查起訴時,未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的


【吳斌 詐騙犯罪辯護律師 、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


司法機關如此調查取證,違法!嚴重者,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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