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擡防疫物品價格?司法機關:依法嚴懲

1月27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接到津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線索:某大藥房連鎖公司下屬7家藥店,大幅提高20餘種疫情防護用品、藥品的價格並對外銷售。隨後,津南公安分局對張某等人以涉嫌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並於1月28日對張某等4人刑事拘留。

“獲悉該案後,我們決定第一時間介入偵查,先後4次和公安機關召開聯席會議,建議公安機關及時固定涉案公司下屬藥店口罩、消毒液等物品的銷售記錄、出庫單等證據,並對各藥店銷售情況進行審計,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涉案證據。”案件承辦檢察官、津南區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副主任杜海峰告訴記者,2月24日,津南區檢察院通過網絡遠程提訊系統訊問了4名犯罪嫌疑人,並決定對張某等4人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批准逮捕。

為何認定涉嫌非法經營罪?杜海峰告訴記者,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哄抬物價”行為。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2月1日發佈的《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第5條規定,經營者出現“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最後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情形,可以認定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現有證據證明,在疫情防控期間,涉案公司銷售的防疫防護用品,進銷差價率遠遠超過1月19日前最後一次實際交易同種商品的進銷差價率。”杜海峰告訴記者,從1月21日起至1月27日案發,僅僅6天時間,該案的非法經營額已經高達100餘萬元,嚴重擾亂當地的防疫秩序。

“對這種行為,我們必須依法嚴厲懲治,形成有力震懾。”杜海峰說,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前不久,最高法、最高檢研究室負責人就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答記者問時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行為具有較平時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既擾亂疫情防控秩序,又製造或加劇社會恐慌,同時還推高了防護成本,導致不特定人群特別是低收入群體防護不足。因此,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於疫情防控期間的此類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對哄抬物價犯罪,既要精準把握政策,又要準確適用法律

哄抬物價、趁火打劫的不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和疫情防控,一直是檢察機關的懲治重點。由於供需關係導致的價格浮動和哄抬物價行為有交織,此類案件的司法適用和政策把握比較難,因此,在案件辦理中,需要既精準把握政策,又準確適用法律。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在辦理涉疫情刑事案件中,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告訴記者,在辦理涉疫案件時,檢察機關堅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積極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當嚴則嚴、當寬則寬。

1月30日,廣東省廉江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接到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線索,有市民舉報廉江市福本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將平時銷售價格50元一盒(50個獨立包裝)的一次性醫用口罩,提高至600元一盒,價格是平時的12倍。

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對譚某涉嫌非法經營案立案偵查。

“我們依法提前介入,及時引導偵查取證,要求公安機關及時調取相關銷售口罩的天貓訂單信息及物流快遞信息等證據材料,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該案承辦檢察官、廉江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肖影霞告訴記者,2月6日,廉江市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譚某。

“根據‘兩高兩部’2020年2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對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肖影霞告訴記者。

譚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表示認罪認罰。2月19日,廉江市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公開審理此案,法院支持檢察機關的定性和量刑意見,判處被告人譚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2萬元。

“在疫情防控初期和攻堅階段,辦理這類案件應當堅持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在疫情防控形勢趨緩向好後,就要突出打擊少數惡劣行為,對情節較輕的企業、商家,可結合認罪認罰依法從寬適用,依法妥善處理,以更好地保障復產復工、恢復經濟建設。”最高檢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告訴記者,辦理這類案件時,對於刑事政策的把握應當與疫情防控進展、復工復產所需要的市場環境動態協調。

深入闡釋法律適用問題,有效指導司法辦案

“通過發佈典型案例,既持續向社會釋放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強烈信號,又能以案例指導形式,對法律適用問題作更加深入、具體的闡釋,以有效指導司法辦案。”鄭新儉告訴記者,辦理非法經營犯罪案件難度較大,發佈典型案例,既講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又講程序推進和工作要求,可以給辦案一線提供最直接、最鮮活、最有效的範例指導。“兩高”研究室負責人就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答記者問時,也深入闡釋了辦理非法經營類犯罪案件時應當把握的三個要點:一是注意把握“疫情防控期間”;二是注意把握“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的範圍;三是注意把握哄抬物價類非法經營犯罪的行為方式。

苗生明告訴記者,檢察機關作為刑事訴訟承上啟下的中間環節,必須積極主動引導、發揮主導作用。發佈典型案例可以更好地解決司法辦案中的疑難問題,確保法律統一正確適用。

“這兩個涉及哄抬物價的非法經營犯罪案例非常典型,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法律責任是合法、恰當、及時的。”全國人大代表、遼寧大學副校長楊松告訴記者,在抗擊疫情和復工復產雙戰役的重要關頭,最高檢及時發佈這兩個典型案例,對辦理此類案件具有很強的示範性和指導性,凸顯了依法防疫和依法管控的重要性,體現了檢察機關的責任擔當。

“這五批典型案例和以往發佈的指導性案例意義不同。以往的指導性案例多是為了解決辦案中的重大法律難題困惑,比如正當防衛,而這次的典型案例在法律適用上難度都不大,關鍵是突出了辦案的指導意義和導向作用,有利於及時指導一線辦案人員,震懾不法分子。”西南大學法學院院長張步文表示,從案例中能夠看出,部分經營者誠信意識、守法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還很薄弱,法律意識、社會公德等公民素質教育還需要進一步加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