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縣一僱員交通肇事後逃逸,僱主需要擔責嗎?

本報訊(通訊員 李敏)40多歲的劉某本是益陽市南縣某品牌啤酒的經銷商。為進一步拓展業務,劉某僱請了王某作為業務員兼駕駛員,並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一輛小貨車交由王某日常聯繫客戶及送貨使用,還為該車購買了交強險及100萬元的商業三者責任險。后王某駕駛該車時發生交通肇事並致他人死亡逃離現場。近日,南縣法院審理了此案。

2018年12月25日,王某駕駛小貨車沿X001線由東往西行駛,行至南山路口附近路段時,駛入對向車道,與對向行駛在道路邊沿的段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小貨車側翻,輕便摩托車著火燒燬,段某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肇事後棄車離開事故現場,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段某家屬就賠償問題將王某、劉某及承保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南縣法院在依法審理並查明事實的情況下,認定王某肇事後既沒有報警,也沒有撥打急救電話救治傷者,在沒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況下棄車離開,符合《機動車保險條款》第8條:“事故發生後,在未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免責情形。投保人劉某在投保單上簽字確認,應當視為其已收到保險條款,並知悉違反該條款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故對承保保險公司提出的應當在三者險範圍內免除賠償責任的辯解意見予以支持。

劉某作為僱主,理應對保險公司免賠部分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王某在履職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應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據此判決劉某、王某連帶賠償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後的剩餘被害人損失72萬餘元。目前,賠償款已全部履行到位。


【法官說法】

《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8條明確規定 :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免除賠償責任:

1.事故發生後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

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3.無證駕駛,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註銷期間 ;

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等。

綜合本案案情,王某的行為明顯違反該條第一項內容,該條款雖系保險公司制定的條款,但該條款作為商業保險條款,在已明確告知投保人且投保人已簽字確認後,應視為雙方已就該條款的適用達成合意,理應得到法院的確認與支持。綜合劉某與王某之間的僱傭法律關係,對保險公司免賠部分由2人連帶賠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