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償命,是否天經地義?


殺人償命,是否天經地義?

在古代,“殺人償命,天經地義”,正義不加區分的得以實現,似乎大快人心。在法治進步的現代,並不是只要有死亡就會一律處決,甚至有的不一定會承擔刑事責任,讓很多人費解,那麼關於造成他人死亡的事件中,到底有什麼區別,為什麼處理的結果各不相同呢?

首先,從刑事責任能力的角度來看,

殺人償命,是否天經地義?

1、14週歲以下的人是不負刑事責任的,此類人心智尚未成熟,對犯罪行為認識不足,不能用刑法對其行為加以評價。比如:湖南益陽12歲少年弒母案,歸案後被釋放。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犯罪低齡化越來越明顯,也出現了不少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

2、14週歲到16週歲的人,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行為的,才負刑事責任,並且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不適用死刑。也就是說,只對以上八種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且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

3、16週歲到18週歲的人,有犯罪行為的,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不適用死刑。這個年齡段的人要對所有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在此基礎上從輕或減輕,且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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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精神病人。完全無法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應當責令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或醫療,必要時,強制醫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間歇性精神病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5、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6、年滿75週歲的老人,不適用死刑,除非是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

從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來看,造成死亡的行為有可能涉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也可能是防衛過當、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意外事件。

殺人償命,是否天經地義?

其中只有前兩種的最高刑為死刑,因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主觀上都是惡性的,不同在於追求或放任的目的。

過失致人死亡在主觀上沒有致死的故意,卻由於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了死亡的結果,比如:甲、乙在山坡上吵架進而發生推搡,導致乙沒站穩摔倒,乙頭磕在石頭上導致死亡。

殺人償命,是否天經地義?

防衛過當、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這三種情況都有其正當性,程度各不相同。

意外事件,和犯罪沒什麼關係,比如:啟動機動車,導致車底下的流浪漢死亡。

綜上,死亡事件中,不同情況下,從死刑到無罪都是有可能的,世上沒有兩片葉子是完全相同的,刑事案件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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