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伴侶,一如其名,是用來調節咖啡苦澀的口感的輔助食品。
可是,“咖啡伴侶”究竟是商品名稱還是商標?
很多人可能一時間也辨不清楚,說是商標吧,市面上好多宣稱咖啡伴侶的同類產品;說是商品名稱吧,除了雀巢,又沒有廠家光明正大的把這名稱放在包裝上。
最近一篇終審判決為這個問題提出了答案:“咖啡伴侶”已泛化為“咖啡用植脂末”的商品名稱。
(截圖來自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終3611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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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通用名稱”?
《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而通用名稱又分為法定的通用名稱以及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訴爭商標屬於法定的商品名稱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通用名稱。
關於商標通用名稱,主要有以下幾個“坑”:
1、若申請標誌屬於商品通用名稱,則不能獲准註冊。
2、對註冊商標使用不當,導致其失去顯著性,淪為通用名稱的話,則該註冊商標可能被人提起無效宣告導致失去商標權,同時當別人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也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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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商標退化成了通用名稱?
1、茶類
2、視頻通訊類
3、消毒液
4、傳統制造布藝品(山東)
5、床墊類
6、小存儲介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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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防止商標通用名稱化?
1、選擇顯著性強的商標
在選擇商標時,選擇與行業通稱、標準關聯性較弱,同時創意性較強的詞彙,避免被其他使用者以“合理使用”為由進行抗辯。
2、宣傳中保持、放大商標的識別性。
將商標當成商標用,而非產品名稱用,用“桑塔納轎車”而非“桑塔納”,是“Walkman音樂播放器”而非“Walkman”。
如果放任市場上大規模侵權行為發生,那麼將面臨己方商標“通稱化”的既成事實,到時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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