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13岁时被性侵留下阴影,10年后疯狂强奸报复|案件分析

【案例】2017年5月12日下午 6点,一名13岁的男孩刘某跟父母说要出门到老师王某那里请教问题,家长也没有多想,就让他出去了,并叮嘱早点回来。但奇怪的是刘某3个小时后才赶回来,并且显的非常疲惫。经过询问,刘某说,他与女老师玩了一会儿后。在男孩的母亲再三追问下,男孩告诉母亲他当晚还和老师发生了关系。听到孩子这么一说后,刘某的母亲非常气愤,认为女老师诱骗了张某,张某的母亲立即向当地公安报案。据调查:该女老师前后与8名未成年人学生发生性关系,只因为其曾在13岁的时候被他人性侵,性侵她的人在前几年因为疾病去世了,她要以强奸的手段,疯狂地报复男人(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

女子13岁时被性侵留下阴影,10年后疯狂强奸报复|案件分析


本案系真实案件,笔者只是对原案的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评价性侵王某的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却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性侵王某的人构成强奸罪,13岁属于幼女,应当从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因为

其已经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我们不可能去追究一个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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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尤其是保护了男性的性的自主决定权。

《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做了修改,猥亵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性的性自由权也得到法律保护。

王某以欺骗的手段强行与多名未成年人男学生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此外,笔者认为,因为其利用教师的特殊身份,以及猥亵多名学生,属于“其他的恶劣情节”,应当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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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老师要为人师表,并且首先要身正为范,做好传道授业解惑是最基本工作,这个老师的素质真是让人唏嘘。而王某可能是因为小时候被继父性侵的经历才会变成这样,这不得不让我们进一步思考:其实性侵男童和性侵女童一样,都是丑恶的罪行,全社会都要对儿童的性权利加以重视。有的未成年人因为小的时候被性侵,留下了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这可能对其后来的心理和生活产生中重大影响,甚至进行报复,诱发新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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