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房屋遭強拆,契合徵遷意圖,判決徵收方擔責!


原告:陳xx

委託代理人:陳海峰、康靜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

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

第三人:福清市XX村民委員會


福建莆田:房屋遭強拆,契合徵遷意圖,判決徵收方擔責!


基本案情

面臨拆遷,房屋被強制拆除

原告系福清市XX村村民,在本村擁有集體土地上住宅一處(系祖厝,部分與他人共有,部分自有),因福清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XX改造項目,原告的上述房屋列入徵遷範圍。

由於原告不認可補償安置標準,未能簽訂補償協議,後兩被告於2018年7月7日組織人員強行將原告部分自有房屋拆除,且石井村委會派員參與強拆行為,該行為導致原告房屋毀壞、室內財物嚴重受損。

律師介入,提起行政訴訟

面對這種情況,原告決定,要委託律師通過法律程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經同村人介紹,原告找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陳海峰、康靜兩位律師,委託其代理本案維權事宜。

接受本案後,律師進行了相應的調查,從中得知:福清市XX建設項目系被告福清市政府的市政工程項目,該項目被告福清市政府成立了“福清市環城路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環城路指揮部)。2016年11月,環城路指揮部召開專題會議“同意將XX南側6棟民房納入徵遷。。。。。。徵遷補償標準比照XX石井段房屋徵遷方案執行,徵遷費用列入環城路徵遷工作經費。”2017年11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閩政地[2017]629號《關於福清市2017年度第二十批次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覆》,同意將XX村水田0.7671公頃按規劃用途使用,並要求被告福清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徵地工作。原告陳XX有一處祖遺房屋位於福清市XX 村的上述徵遷範圍內。2018年7月7日,在尚未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原告的祖遺房屋被強制拆除。

瞭解案情後,兩律師對本案進行了深入研究,律師認為:兩被告的強拆行為於法無據,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和《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且程序嚴重違法,應當確認兩被告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釐清本案頭緒之後,律師馬上準備起訴材料,代原告提交至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本案正式進入訴訟程序。

法庭審理,認定被告強拆違法

訴訟中,兩被告及第三人分別提出觀點,均否認參與強拆,也否認存在行政強制拆除行為。

對此,律師認為:根據原告及被告提交的證據及第三人的陳述,可以證明原告房屋位於“XX改造項目”(被告市政府的市政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之規定,被告市政府是集體土地徵收的法定主體,,負責徵地工作,故其應當就此承擔法律責任;另外,從本案結果來看,原告房屋被強制拆除客觀上有利於該徵遷項目的順利實施,契合了被告福清市政府的徵遷意圖,故被告福清市政府應承擔原告房屋被強制拆除的法律後果。而就被告XX街道辦事處而言,其向法庭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實際參與組織實施徵遷工作,故其也是本案的適格主體,理應就此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兩被告及第三人的主張均不能成立。

經法庭審理,原告據理力爭,最終人民法院採納了原告的觀點,認定:

從原告陳XX提供的融字第04507號《土地房產所有證》中雖未體現原告本人的姓名,但該證中的陳XX(已故)系原告父親,鄭XX (已故)系原告母親,陳XX(已故)系原告哥哥,陳XX系原告姐姐,該親屬關係經第三人石井村委會認可,故該證項下的房屋應認定為原告陳XX戶所有。從被告XX街道辦提供的《房屋登記實地丈量記錄及房屋平面圖》可以看出,涉案房屋在徵遷範圍內,且產權人登記為原告陳XX。故兩被告和第三人主張案涉房屋“在產權所有人未定的情況下,將陳XX暫時列為房屋產權人”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案涉“XX 改造項目”系被告福清市政府的市政項目,由市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徵地工作。原告房屋被強制拆除客觀上有利於該徵遷項目的順利實施,契合了被告福清市政府的徵遷意圖,故被告福清市政府應承擔原告房屋被強制拆除的法律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本案被告XX 街道辦提供證據1、3可以證明其實際參與組織實施徵遷工作,且在訴訟過程中收集證據,欲意證明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故XX街道辦也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兩被告未提供其責令原告交出土地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綜上,原告陳XX對本案被拆除房屋享有應份所有權,兩被告未依照法定程序對原告房屋組織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由於該強制拆除行為已經實現終了的事實行為,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故應判決該行政行為違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福清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於2018年7月7日強制拆除原告陳XX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福清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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