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禁止教師體罰學生,為什麼又給教師一定的懲戒權?那麼體罰和懲戒該怎麼界定掌握呢?

鷹眼看教育


懲戒≠體罰,要問有什麼區別,簡單地說不用暴力實施在學生身上的就不叫體罰。比如批評,警告,讓學生抄作業這可以叫懲戒;罰站、打就叫體罰。

話說回來了,體罰肯定不對,如果連批評學生的權利都沒有,那老師就不用教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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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懲戒有點草木皆兵了。過分重視了。各位老師想想看,你過去曾經罰懲過幾個學生?我可以說絕大多數老師寥寥無幾甚至從未有過罰懲,因為頑皮霸凌的學生畢竟極少數,也就是說給你這個權力你也不會使用,真的你想用了,那確實是有必要了。

然後分析一下,小學三年級以下還會考慮,四年級以上一般不會用了,除去全校有霸凌行為那不足5個的你非常想制制害群之馬以外。

也就是說,教育界只要對這各校5個以下作出警示極別,通報家長要作處理或禁入或集中工讀行政方案。方案易稿校方告知家長進校紀律依法執行。老師有強大的政府支持社會家長定會全力支持遵守規則。

另一方面,老師有愛心很重要,現在的孩子學生非常聰明他們接受得到你的真心與粗暴。

可以說出現大面積問題的這個一定是學校或者個別老師的問題,而不是或不光是學生的問題。

沒有愛心的粗暴蠻橫的有暴力傾向的,不夠耐心的,不愛孩子的,思維簡單的,敷衍了事的,消極怠工的,不熱愛教育事業的,吃不起苦的請離開教師職業,去部隊或適合你的個性的行業。

如果一個班有一半學生被你打過羞辱尊嚴過精神傷害過惡意辱罵過,肯定這個老師不適合教書育人職業。

所以,稱職的老師比懲戒或戒尺更重要。


清溪泉流


我支持懲戒,但反對體罰。

因此只給教師懲戒權是遠遠不夠的,因為普通教師很難把握尺度,當出現問題後,仍然是教師負責人任。

一、必須有懲戒的法律保障。

人管人遠不如制度管人,我認為我們現在對學生管理制度方面太寬鬆了,缺乏了懲戒手段。

少年兒童保護法是極正確的,但在執行中對嚴重觸犯了法律的少年卻是保護過分,弒母者,殺師者均認為是不足十四歲而無罪釋放,這就從思想上引起一個極壞的開端,使一些孩子失去對法律的畏懼,還會產生聯鎖反應。

因此產生了較多的校園霸凌,甚至連本應溫柔乖巧的女孩都不例外。而工讀學校的取消使對於這些孩子無法可施,這些都不是靠教師的懲戒可以解決的。

如果放棄了法律這一懲戒武器,讓教師孤軍奮戰,只怕事倍功半,我相信大家都不願看到更多的老師被自己的學生打傷。

二、必須在學習上有懲戒制度。

現在的九年制義務教育基本上是放羊式管理,學校不得開除、退學、留級,一個勁的往上轟,既然多麼差也能拿到畢業證,有些學生完全放棄了知識的學習,而上課打遊戲、說話、曠課、甚至在課堂上跑來跑去,大多數老師還是很負責任的,還管一下,但也有特殊情況,我在某民辦大專上課時,見到一個學生每次睡覺,就經常很禮貌,很有技巧的叫醒他。後來他跟我熟悉了,就說,老師你以後別叫我了,我在課堂上睡了十二年了,沒有老師管過我,他連二十六個英文字母都認不全。

所以即便是義務教育,也必須是真抓實幹,好歹讓孩子們學點真知識,提高全民素質。

所以在每個學習階段必須有會考,學校要實事求是,不作弊,不為自己的政績放水,學生畢業時突事求是的給出學習成績旳水平。

這些是老師們真正掌握的懲戒權,不放水,不作弊,不使人情。我當老師從不打罵學生,態度溫和,但沒一個學生不怕我,因為我在知識這一原則問題寸步不讓,那怕是頂頭上司開口。

三、老師們使用懲戒權所需注意的問題。

1決不要體罰,在現在這種狀況下,你動了手,打了人,就等於把自己的命運交給旁人掌管,這已經不是天地君親師的年代。

2在制度問題沒解決之前,仍要用自己的智慧去管好,教好你的學生,他們是祖國和家庭的未來。

3多和家長聯繫,儘量瞭解他們的信息,對那些不講道理,盲目寵溺孩子的家長,要特別注意。

4有事不要衝動,要保護好自己,保護好自己的學生,及時向領導彙報,由領導決定怎麼做。

我只是一個普通的退休教師,耳聞目睹,沒有全面的數據和認真的研究,只是把自己認為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來,以供參考。


旁觀者嵐


教育部出臺文件,禁止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在教師群體中引起爭議和熱議。其中,有代表性的意見是認為這相當於取消了教師的懲誡權。

顯然,這是一種誤解。

所謂懲誡(而不是懲戒),顧名思義就是“懲罰”+“訓誡”。在行為心理學裡,懲罰是一個專門的概念,任何有助於減少某些行為出現概率的措施都可稱為“懲罰”,與懲罰相對的是“強化”,任何有助於增加行為出現概率的措施都可以稱為“強化”。

“體罰”是懲罰的一種,但“懲罰”的概念外延遠比“體罰”更大。

具體到行為管理的懲誡,合理的懲誡原則包括以下幾項:

1、非暴力、非羞辱、非折磨;

這條懲誡原則指的是,如果採取任何暴力、羞辱或者折磨的方式來懲罰兒童,那麼必然給兒童帶來副作用,一是模仿和習得暴力;二是降低自尊,促使消極自我意識;三是造成難以評估而又不容小覷的心理傷害,嚴重的影響未來人格的發展。

2、與越界犯規行為有關。

這條懲誡原則指的是,懲罰的目的是教育,二不是洩憤。因此,懲罰的措施應該與兒童的越界犯規的行為相關,如損害他人物品,就要負責賠償並道歉;損害公共秩序,就要提供公共服務。等等。這樣,兒童才能更容易汲取教訓,否則兒童就可能把懲罰看作是成人(教師或父母)的洩憤,而汲取的教訓是幹壞事不能讓成人知道,而不是不能幹壞事。

3、兒童能夠理解。

這條懲誡原則指的是,教師也好,父母也好,懲罰的措施應該是兒童能夠理解,而且要從兒童的角度來考量。成人懷著某種教育目的去懲罰兒童,但兒童感受到的以及理解到的與成人視角可能大相徑庭,甚至南轅北轍。例如,體罰的目的是試圖給兒童以教訓,但兒童獲得的教訓是誰體力強誰就可以欺負人。

4、無歧義。

這條懲誡原則指的是,懲罰措施必須讓兒童能正確理解,而不會產生誤解。像上面一條的例舉,體罰的目的是讓兒童學會不要欺負別的同學,但兒童從體罰中學會的可能只是欺負別的同學不能讓老師知道。這就是歧義。教師意味給兒童以教訓,結果反而是進一步教壞了兒童。

5、無不良副作用。

這條懲誡原則指的是,懲罰措施不能產生明顯負面的後果。體罰的不良副作用就是成年人(教師或者父母)向兒童示範了暴力,而學會通過暴力解決分歧並習慣用暴力解決衝突就是體罰對於兒童發展最大的不良副作用。

6、效果積極。

這條懲誡原則指的是,懲罰措施對兒童要能產生積極的後果。例如,孩子作業拖延了,父母吼孩子,就不大可能帶來積極的後果。任何情緒對立衝突情境下的懲罰措施,都會削弱乃至消弭積極的效果。

所以,不僅不能體罰,而且不宜在情緒激烈的時候懲誡兒童。

符合上述6個原則的懲罰措施,就是合理懲誡;體罰顯然至少不符合上述6原則中的1、3、4、5項。教師如果採取的懲罰措施符合,或起碼大體符合這6條原則,那就是合理懲誡。相對而言,不合理的懲誡不僅包括體罰,變相體罰,還包括洩憤式的懲罰(無論是否體罰)、不一致的懲罰(同樣的越界違規行為有時候網開一面,有時候又執行懲罰)、選擇性的懲罰(同樣的越界違規行為對偏愛的兒童網開一面,對其它兒童執行懲罰)、運動式的懲罰(平時不執行,情況嚴重到一種程度再突擊式對兒童執行懲罰)、不對稱的懲罰(對輕微的違規執行嚴重的懲罰,或者對嚴重的違規執行輕微的懲罰),等。

教師在教育情境中可以採取的非暴力懲誡包括(從輕微到嚴重)批評、警告、暫停權利、賠償損失、公共服務、中止權利,等等。


唐映紅


怎麼介定?肯定是沒法介定。這下某些老師應該開心了。應該說從尊重人性尊重人權來說,取消對犯錯學生體罰是正確的,必須擁護。首先,從人性上來說,大多數人都是會護短的,但百分之百的家長卻又是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那麼對老師來說,對犯錯的學生的懲戒尺度就很難把握了。其實,對好老師和負責的老師一點都不難。首先,當孩子犯錯時可以罰他抄寫子弟規,這也是過去老師對犯錯學生的懲戒方式。其次,學生犯了大的過錯,老師你是沒權利懲罰學生的,你可以打電話給學生家長,讓家長帶回家教育。我想每個家長都會回家好好收拾孩子的,比你老師打罵學生效果會更好。這樣,既保全了學生的自尊,又尊重了家長。不是常說,教育孩子要家長和學校配合起來嗎?試想,老師你有什麼權利打罵學生?再不聽話的孩子都有自尊心的,都是要臉面的。老師你會願意你孩子因為偶爾犯錯被別人在大庭廣眾之下式許多人面前打罵嗎?教育孩子任重而道遠,對待學生要諄諄教誨,慢慢誘導。豈能簡單粗暴去體罰學生呢?老師別忘了你可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啊?


讀過點書


這個問題是討論如何掌握懲戒權與打人權界定的。

首先,老師有一種共識:懲戒權就是打人權,不打學生怎麼懲戒?其認知何其目光短淺!

無庸諱言,教育的主旨不是管,而是愛。老師苦口婆心給學生傳經授道,不厭其煩解疑釋惑,不是愛又是什麼?老師希望桃李滿天下給世界創造文明不是愛又是什麼?然而,一些低素質的老師忘記教育這個宗旨,純粹將自己演化成管教犯人的獄卒,將學生視為被管教的犯人,那就本末倒置了。天下真正素質的老師從孔子到韓愈到陶行知,都沒有毆打學生的劣跡。真正的教育家富有愛心的老師是捨不得暴虐孩子的。有人會問:充滿愛心的懲戒與獄卒式打人區別如何,比如一個七八歲女孩上課時與鄰居女孩講一句話,愛心老師會讓女孩複述老師講課內容,如果講不出,老師會輕輕說:“上課別講話,集中精力注意聽講。”此女孩一定知道自己違反課堂紀律,從而受到教育。而暴虐老師則提起掃帚柄劈頭劈臉打過去,打得小女孩鼻子流血不止。老師還喝令:不準回去告訴父母,如告訴再打。(這個比喻採用某網友親身經歷貼子)。

由此可知,懲戒教育是有愛心的教育,打人教育是虐待他人為樂的教育,這是性質上區別。

懲戒教育採用多種教育藝術手段春風化雨,讓犯錯學生認識了錯誤改正錯誤。打人教育是讓孩子肉體受傷害尊嚴受傷害心靈受傷害,不敢再犯錯的打服式教育。這是形式上區別。

事實上,人們都是從孩提過來,99% 的孩子都是好孩子,但孩子天性活潑好動,上課忍不住講一句話或做一次小動作,那是人之常情,犯不著老師大動干戈暴虐學生的。可能只是老師覺得上課時必須鴉雀無聲才叫正經教學,否則自己顏面受損,師道尊嚴受損,十分沒面子,這才是打學生打出血來的心態。

同時,我還認為懲戒權屬於學校而不是老師,對於極個別鬧事型學渣,老師不必出手,而是申請學校懲戒。學校懲戒可以有如下幾種,一種是設學校懲戒室,懲戒室不是打人室,而是特種老師專門講授紀律法律課,同時心理教師可以進行心理疏導。對於屢教不改的害群之馬應制定標準,給予一二三級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東楚龍野虎


在教育法規中提出“懲戒”概念,把“教鞭”還給教育,是對過去一些教育理念誤區的匡正。 “懲戒”曾是我國古代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以獨生子女群體為主要對象的現代教育中,“戒尺”“教鞭”等早已難覓蹤跡。雖然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社會共識,但不能迴避的是,很多家長一“愛”障目,過度保護傾向嚴重,既不利於孩子成長,也造成了許多社會問題。其實,懲戒既是對惡的阻止和預防,也是對善的保護。懲戒個體,就是保護整體。基於善意和尊重的前提,適時、適度、適當的懲戒,應是教育的題中之義,與“春風化雨”的賞識教育相輔相成。

當然,教師行使好“懲戒權”,應解決好兩方面的問題:其一,防止標準不清。到底何謂懲戒、何謂適當?懲戒的邊界又是什麼?類似罰站、打手等算“懲戒”還是“體罰”?如果對於懲戒的標準、方式、範圍等沒有明確具體的規範,實際情境中會讓人無所適從。其二,切忌過度執行。懲戒本身不是教育目的,也不是靈丹妙藥,解決不了所有問題。一旦誤用或濫用,其副作用也不容小覷。以此來看,作為“懲戒權”的執行主體,教師的素質亟待提高,對教師的選拔、考核和監督也應更加嚴格。


風清5993510730


當今中庸文化盛行,一點事兒,都站在邊上說大話?具體怎辦?上邊無法,孩子們不懂,家長迷糊?其實很簡單!孩子在學校被懲戒?不外幾個方面!

一.不良習慣。如:上課睡覺。不完成作業或了草從事!不認真聽課。上課說活,與同學打鬧等等。不外乎十幾種現象!學校應針對每一現象制定懲戒細則。(如黨中央制定的黨員守則一樣)如:上課睡覺,提醒三次仍不改者,通知家長領回!上課說活小動作,提醒二次不改,罰站一節課!如此等等。並與家長共同薟暑!認可上學,不認可自便!

二.品行方面!如欺負弱小。拉幫結夥。抽菸刺青。打架鬥毆。不尊師。流氓習氣等等!這類學生很少,問題雖嚴重,但並不難管理!懲戒手段通知家長停課!公安派出機關與學校保衛部分給於禁閉!不可救藥者開除!

學校應有嚴格校規,違規細則要學生,老師,家長人人明白,以律而行!

國人不乏有識之士,少些空談,想想具體辦法,一切為了孩子!不要圍著孩子該不打亂髮議論!特別是教育部門,一個市要有統一的校規細則,不能惹不起家長就處理老師,中庸之道,左右逢源,前後畏難,上下糊弄,把自己弄得豬八戒照鏡子,裡外不是人!


老楊


相信看過特種兵挑選的電視劇的人不少。那裡面的訓練科目有多少不是懲罰性的?而裡面當兵的又有多少曾是家裡的小皇帝?為什麼心甘情願忍受各種虐待?家長為什麼不去部隊討說法?軍隊是為國家挑選頂樑柱。學校是為國家培養人才。從道理上講,實質性一樣。其實我們看到的是特種兵訓練,而實際情況是部隊訓練都這樣。

軍隊有軍隊的規矩,學校有學校的規矩。將規矩上了牆,見了報。所有的違反校規的都有相應的處罰。即使受到了處罰,家長不願意的,去到法院也不受理。因為有明文規定。這樣,醜話說在前頭,你想你家小孩將來有出息,就交給學校來教育。如果學生和家長有不願意的,自己挑選教育的其他途徑。可是,即使送到國外,人家的學校也有懲戒條例。調皮搗蛋一樣要受處罰。甚至處罰手段和理由是你想不到的。

到這種程度,我看還有誰再討論什麼懲戒權過限不過限的事。又想馬兒好,又想馬兒不吃草的事中國沒有!


荒山無泉


教師該不該擁有懲戒權?學生犯錯,教師是該管還是不該管?近幾天這方面的討論已呈白熱化狀態,我也寫過幾篇類似的文章,評論中都快炸開了鍋,基本可分為兩個觀點:一、支持教師有一定懲戒權。這類網友應該是教師朋友或者其家屬,深知目前教育現狀,持理解包容態度。二、辱罵教師不該對孩子進行懲戒,尤其是任何形式的體罰,說得多難聽的都有。筆者以為,這樣一味護犢子,將來孩子的前景堪憂。



最近有兩個老師因為對學生進行了不同程度的體罰,導致自己受到了處罰。一個是山西晉源25歲的女教師,因體罰學生被舉報,結果老師被刑拘15日,罰款1000元。一個是山東日照五蓮二中的楊老師,任班主任,因用書本敲打兩名遲到學生遭舉報,受到學校和當地教體局的嚴厲懲罰,網友們稱為“三連殺”:當地教體局這三連殺簡直是招招致命,扣發一年的績效工資,責成學校在2019新學年不再與涉事教師簽訂聘用合同,且計入徵信黑名單。對一個老師來說,還有什麼比這些更嚴重的處罰呢?一年的績效工資,少則幾千元,多則上萬元,不知當地工資水平如何,但是這對一個教師來說,是一個大損失。下年不讓原學校再聘用,那就等同於該老師沒有崗位了,儘管教育局有人發言說只是責令原單位不再聘用,該教師可以去其他學校應聘。試想,在這個學校背上了處分,粘上了汙點,到其他學校應聘,哪個學校願意接納這樣的教師?納入信用黑名單,這個就有些離譜了,該教師只是在懲戒學生的時候方式適當,怎麼就被納入信用黑名單了呢?不懂,實在是不懂其中的奧妙。

說到底,還是教師法對教育懲戒權限定得不夠明朗,既然說教師要擁有一定的懲戒權,學生教育不能沒有懲戒,那麼懲戒的底線究竟是什麼?像魏巍的老師蔡芸芝一樣,把教鞭高高舉起,輕輕放下,這算不算體罰?會不會被舉報?需要不需要賠償學生的檢查費、醫療費?

這幾個事件雖然老師體罰學生有錯,但錯不至罰,通報批評即可,何必下此狠手?這樣是不是要殺雞儆猴?以後老師對學生是管還是不管?這種處罰對老師的傷害可以說是致命的,學生根本就沒有受到什麼實質性的傷害,好事者又是報警,又是舉報,還要罰款拘留,賠償檢查費,兩個都是女教師,下手能有多重?至於到醫院檢查就醫?

希望教育部門早日解決管與不管這一矛盾,不要再讓老師為難,老師們真的到了窮途末路,茫然不可終日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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