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樓盤未驗收,物業現在要從蓋完以後的時間算起收物業費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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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肯定是不合理的。首先應按照購房合同約定,逐一達到交房條件後方可通知業主收房;其次收房後雙方無異議物業費可按通知收房之日起算,若收房存在質量問題,物業費需按整改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不來一直在這裡


小區樓盤未驗收,物業要從蓋完以後的時間計收物業費肯定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1、只有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才能交付使用。

項目完工和竣工屬於不同的概念。完工指的是已完成工程設計文件和合同文件內容,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驗收合格。而竣工指的是項目完工後,通過規劃、綠化、消防、環保、檔案等綜合驗收合格,並辦妥竣工驗收備案表及工程檔案備案手續。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開發商將尚未通過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給購房者使用,屬於違法行為,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這意味著,開發商將未經驗收合格的房屋移交給購房人的行為並不具有法律上的“交付”含義。

2、物業費的收取是以房屋交付給購房人的時間為計算節點的。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即只有已交付的房屋才能向業主收取物業費。

3、小區樓盤未驗收,顯然不具備交房條件,即不能視為完成了合同標的物的“交付”,從這個意義上講,業主可以不交物業費。但是,由於業主實際辦理了房屋交接,也可以視為業主認可了開發商帶有瑕疵的“交付”,從這一點來說,業主應當交納物業費。

筆者認為,本例關於房屋的“交付”存在歧義,因此,物業費的收取不應以所謂的房屋“交付”時間計算,更不能以完工(蓋完)時間計算。如果業主已實際入住未經驗收的房屋,應承擔自實際入住後的物業費;如果沒有入住,則不應該交納物業費。


小豬房論


這個當然是不合理的,因為很多開發商感覺我們老百姓根本不懂這些。

1.房屋未驗收不具備交房條件

2.蓋完不代表本業主享受到了物業公司的服務

3.自行組織業主向所屬的社區或辦事處申請小區業委會。如成功申請可以罷免物業公司。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尚拽拽


1.當你問這個問題,說明你已經入坑~非品牌開發商的房子;

2.竣工備案後,才可以交房;

3.未驗收,肯定不符合正常流程手續;

4.他收費也有他收費的理由,肯定已經有業主默認,達到交房條件(正常收房);

5.你入住了,不付物業費,物業人員工資誰來承擔?

最後:房價跟智商成正比。



地產市調



首先,物業從樓盤蓋完以後算物業費是不合理的。


根據相關規定,物業收取的時間是以業主到小區物業管理處辦理入住手續、業主取得了新房的鑰匙作為業主入住的開始。因為有時候業主會直接把毛坯房出租,事實上就是入住了,就應該按100%交納物管費。


另外,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由業主或使用人按月交納,對已購買但未入住的業主一年內按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標準的50%交納”,同時為了儘量避免一些“炒房”的業主長期將房屋閒置,又規定一年後仍未入住的按100%交納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用。


國家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物業費須多長時間繳納一次,那麼物業費的繳納時間問題可在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中註明。


希望我的答案可以給你幫助~


安徽第一樓市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2條第二款的規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也就是說,在劉寶豐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之前所產生的物業管理費、電梯費、空調費應當由開發商交納。所以小區還沒有驗收,是不用交物業費的。


茂名趣看房


很容易被邀請回答這個問題,答案是不合理。

首選樓盤未驗收不存在入駐,怎麼會產生物業費,小區樓盤未驗收如果存在物業費事也是開發商的事跟普通業主一點關係都沒有。

其次這個問題很籠統,如果物業已經入住,樓盤未驗收前期物業的費用都是開發商承擔的,如果提問的是開發商代表,那就是合理的。

綜上所述,是業主就是不合理的事開發商就是合理的,不能一概而論。


和諧孟津


物業的存在就不是個合理的東西。他們眼裡只有錢,有沒有契約和法制精神。社區加業委會才是最符合我們的社會組織形式。



逍遙WV


此做法不合理。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房子竣工後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經過五方驗收認證,並達到辦理入住條件,在媒體登報見報15日後,開始計算物業服務費,希望能幫到您[祈禱]


言午不盡


專業人士解答,房子竣工後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經過五方驗收認證,並達到辦理入住條件,在媒體登報見報15日後,開始計算物業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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