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在看《傳染病》時,我們在看什麼?

在全國人民共同戰疫的特殊時期,我們也許會想起這部11年在美國上映的災難片——《傳染病》。影片採用反軸線的拍攝方式,敘述了一種新型病毒在短時間內席捲全球,人類爭分奪秒與之戰鬥的故事。觀看電影的同時,也許我們會驚訝於劇情對當前現實的高度預見性。

但是,當我們在關注電影的手法或劇情的同時,我們還看到了什麼?

當我們在看《傳染病》時,我們在看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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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身邊,也總有人冒著巨大風險將爪牙伸向野生動物:

2016年江蘇省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援依法審理了一起非法狩獵案。2016年9月13日晚,被告人楊錦樹、張懷花夫妻二人為食用在淮安市洪澤區黃集街道辦事處附近採用網兜抓捕的方式捕捉青蛙共計117只。經鑑定,被告人楊錦樹、張懷花所捕117只青蛙(108只為黑斑蛙、9只為金線蛙)均屬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即“三有”動物)。

法院依下法進行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有人管不住嘴和愚昧,也有人被利益矇蔽雙眼鑄下大錯:

2018年春節前,被告人劉思聰和梁十五密謀從非洲走私穿山甲鱗片,商定由梁十五負責在非洲收購穿山甲鱗片,劉思聰負責貨物國內報關、清關等進口工作。之後,二人籌集了部分資金,通過同案人韓某(另案處理)匯往國外。同年5月起,梁十五夥同“老劉”(身份不明,在逃)在非洲收購穿山甲鱗片,後多次將穿山甲鱗片夾藏在花崗岩毛板裝船運往國內。同年7月11日,緝私人員在雲某新港入境集裝箱(櫃號CAIU6283677)中查獲113包、重2134.5千克疑似穿山甲鱗片。

經鑑定,其中的82包為哺乳綱鱗甲目穿山甲科樹穿山甲的鱗片,17包為哺乳綱鱗甲目穿山甲科大穿山甲的鱗片,剩餘14包為哺乳綱鱗甲目穿山甲科長尾穿山甲的鱗片,價值2276.8萬元。同年7月12日,緝私人員在廣州南沙港入境集裝箱(櫃號PONU0383306)中查獲131包、重2562.5千克的疑似穿山甲鱗片。經鑑定均為哺乳綱鱗甲目穿山甲科樹穿山甲的鱗片,價值2733.3333萬元。同年8月8日,緝私人員在廣州南沙港入境集裝箱(櫃號TCKU114634)中查獲114包、重2151.36千克的疑似穿山甲鱗片。經鑑定均為哺乳綱鱗甲目穿山甲科樹穿山甲的鱗片,價值2294.784萬元。

該案情節嚴重,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依法裁定,走私者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當我們在看《傳染病》時,我們在看什麼?


這樣一幕幕的悲劇還在上演,這次疫情的到來,也為我們再次敲響警鐘。疫情當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也已部署西東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工作,將擴大法律調整的範圍、加大懲戒力度。

當我們在看《傳染病》時,我們在看什麼?


當我們在看《傳染病》時,我們在看什麼?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矩形閉幕會。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在與記者的問答中指出:

1.關於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界限:

捕撈魚類等天然漁業資源是一種重要的農業生產方式,也是國際通行做法,漁業法等已對此作了規範,根據各方面的一致意見,按照《決定》的有關規定,魚類等水生野生動物不列入禁食範圍。

比較常見的家畜家禽(如豬、牛、羊、雞、鴨、鵝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動物,依照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管理。還有一些動物(如兔、鴿等)的人工養殖利用時間長、技術成熟,人民群眾已廣泛接受,所形成的產值、從業人員具有一定規模,有些在脫貧攻堅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按照《決定》的規定,這些列入畜牧法規定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也屬於家畜家禽,對其養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適用畜牧法的規定進行管理,並進行嚴格檢疫。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並公佈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家畜家禽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家公佈的目錄執行。

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中醫藥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可以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制度。對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決定》要求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及時制定、完善相關審批和檢疫檢驗規定,加強審批和檢疫檢驗管理。

2.關於禁止非法野生動物的交易:

《決定》作了如下明確規定:

(一)是強調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明確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

(二)是與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規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

(三)是規定嚴格的法律責任,加大執法力度。

從這些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國家對野生動物保護的決心。“一口野味,吃的是野蠻與病痛。一小撮人的陋習不能讓全社會付出代價,換個口味,恐怕就得嚐嚐法律嚴懲的滋味。”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傷害的對象不僅是野生動物,人類也將自食其果。

我們不能總是寄希望於一線戰鬥的工作人員。作為民眾,媒體,至少應該守住社會公德和法律這條底線。

病毒面前,我們都不是旁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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